2007影响河北10大案件 烙下河北法治印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31日02:43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吴艳霞 整理

  ■寄语

  民心民意永远是司法前进的动力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瑞川

  回首2007,有些案件必将在河北法治进程中留下深深的印迹。因为它们凝聚着依法治国的思考与实践,凝聚着老百姓的民心民意,凝聚着法官们的司法智慧。

  2007年,全省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不断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为构建和谐河北和促进我省各项事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全年审结各类案件36万余件。这次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燕赵都市报》共同评选出的“2007年推进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便是由其中精选而出。这十大案件是2007年全省法院审判成果的集中展示,这些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是深刻的,产生的社会影响是深远的。

  法治是在公众广泛参与和推动下,不断走向成熟的。司法作为法治的一个标志,时刻处于公众的注视和品评之下,而民心民意永远是司法前进的动力。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检验、评判和指点,是司法民主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工作发展的动力源泉,促进司法工作不断以新的姿态迈进新的里程,开创新的境界。

  随着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提高,公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越来越大,期望越来越高,这和司法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形成了一定落差。司法机关只有不断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和工作水平,才能满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

  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应当从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从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系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热切期望出发,把确保司法公正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承担的一项重大而光荣的历史任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以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活动,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十大案件总评人

  刘瑞川: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炳庠:河北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辑,燕赵都市报总编辑

  ■十大案件点评专家

  甄树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朱良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柴振国:法学博士、教授,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河北省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马越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崔素琴: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

  张金龙: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河北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法律顾问、河北大学和河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

  赵增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梁红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赵建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刘洪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法律硕士

  ■十大案件及专家点评

  1、惊天大案

  邯郸农行金库5100万元被盗案

  案件回放

  4月14日14时许,邯郸农业银行金库近5100万元现金被盗案案发,库管员任晓峰、马向景潜逃。5日之内,两人分别在北京大兴、江苏连云港落网。9月19日,任晓峰、马向景终审被判死刑。据查,先是在去年10月13日至18日,任晓峰与赵学楠、张强利用看管金库的便利条件,先后两次从金库盗取人民币20万元购买彩票。今年3月16日至4月13日,任晓峰和马向景利用两把钥匙和密码都控制在手的方便,随意进入金库,用麻袋多次扛出人民币,先后盗取5100万元,巨额资金投入购买彩票,血本无归后买车潜逃。案发后,监管员领重刑,银行相关负责人被追责,国家对银行的监管措施相继出台。

  专家评点

  邯郸农行金库特大贪污案是建国以来全国最大的银行金库库管员贪污案,在河北乃至全国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这起2007年轰动河北的大案从各方面引发社会反思。首先,任晓峰、马向景二人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其次,确保金融安全极端重要,金融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必须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安全管理机制,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案件同时还提醒我们,彩票事业是基于社会公益目的,公众购买彩票也应基于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关心和参与。中奖仅是鼓励公众增强公益心的一种手段,把购买彩票当作扩充个人财富的手段是不可取的,有必要进行正确的引导。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此案透露出的社会意义都大于案件本身。

  ———朱良酷

  2、人命重于天

  撞人后掉头碾轧的马英豪案

  案件回放

  1月5日,石家庄“二次碾轧”案主角马英豪被执行死刑。马英豪1978年出生,某单位专职司机。2005年12月27日22时40分左右,马英豪驾驶一辆黑色本田轿车在石家庄市青园街上由北向南行驶到石家庄市政协附近时,在逆行车道将过路人武志身撞飞,武的身体被抛到由南向北车道的中间位置,马英豪继续向南行驶约80米并在前面交叉口停车片刻后,又驾驶该车掉头返回,在右车道从武志身的身上再次碾轧过去,而且拖着武志身行驶约30米。武志身因抢救无效死亡,马英豪投案。虽然马英豪始终不承认自己故意制造“二次碾轧”,但法院经两审认为,相关证据足以构成一个完整证据链条,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英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专家评点

  “撞残赔钱多,撞死赔钱少”在法律上是客观现实。但这种立法符合“损害填补”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即造成多大损害就应进行多大赔偿,也符合国际惯例,是比较公平的。然而无法否认的是,法律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会让马英豪们觉得有机可乘,甚至铤而走险,他们为了少赔钱,毫无人性地对已经受伤倒地者进行二次碾轧,痛下杀手。这种让人毛骨悚然的二次甚至多次碾轧杀人案过去就时有所闻。因此执法者必须及时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严惩这些心存歹念自以为得逞的不法之徒,当杀必杀,毫不留情。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会多一分安全感,心有恶念者才会受到震慑,即便是国际社会一再宣扬“轻刑化”的今天仍是如此。此案的判决不仅在我省、而且在全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因此我们说对马英豪判处死刑是对所有善良社会公众呼声的回应。当杀必杀,善莫大焉。

  ———马越平

  3、典型涉黑

  张宝义涉黑案一审14人被判死刑

  案件回放

  2003年2月以来,张宝义、高跃辉、何丕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38起,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他们非法控制了石家庄至保定、张家口、内蒙古东胜、山东临清等多条托运线路,以及石家庄市胜利北街货运中心、火车站行李房、向阳街运输六场部分货运业务,非法经营“大和托运站”,强行抬高运费,给众多客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经济管理秩序。张宝义及其组织成员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严重妨害了公共安全。该组织通过拉拢、腐蚀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和便利。此外,该组织还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和司法事务,严重破坏了国家管理秩序。法院一审宣判,此案14人被判处死刑(其中4人死缓),4人被判无期徒刑。

  专家评点

  张宝义案件由于涉案行为多、涉案人员广,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可以说2006年初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掀起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斗争,是自我国修改刑法增加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条款以来,掀起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强硬举措。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往往表现为争夺势力范围、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寻求政治保护等。它较个人犯罪、一般的犯罪集团,具有更严重的破坏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影响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不仅使其势力范围内的群众缺乏安全感,甚至影响到政府信用和司法权威。因此,应建立健全打黑除恶的长效工作机制,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

  ———崔素琴

  4、猖獗传销

  保定21名传销人员持械冲击派出所

  案件回放

  6月3日中午,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场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依法将传销人员陈庆星、连加峰传来询问,其同伙王雅娟、林金玉、刘贵婵等获悉后,立即通过电话等方法组织部分传销人员去新市场派出所,要求放出陈庆星、连加峰。当日下午四时左右,约200多名传销人员围堵新市场派出所,陈仕同指挥他人并带头冲进派出所内。传销人员砸毁警车及办公物品,殴打警察,致多名警察受伤,并强行将连加峰带出派出所,陈庆星也趁机从派出所逃离。经法医鉴定,有8名警察和1名巡防队员被打成轻微伤,1名警察被打成轻伤。此后陈庆星、连加峰、陈仕同、王雅娟等人离开保定,到达陕西省咸阳市,后被抓获。这些涉案人员分别来自福建、广东、山东、安徽、湖北等地,年龄最大的43岁,最小的只有17岁,除一人具有高中文化外,其余均为小学和初中文化。

  专家评点

  这是一起传销人员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并造成了严重损失的典型案件。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快速致富”的幌子,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形式,欺骗群众参与传销,牟取非法利益,不仅严重破坏了商业诚信,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不断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和扰乱社会治安案件,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一些地区规模性传销聚会屡禁不止,传销分子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此案的判决,昭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传销犯罪和因传销引起的其他犯罪的决心。

  ———赵增国

  5、司法考试泄密

  首例司法考试泄密案

  案件回放

  今年9月,魏某趁其担任国家司法考试石家庄市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考点监考员之机,在石市长安区某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校长张某预谋下,欲帮助参考的60余名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在考试中作弊。魏某先后三次收取张某给予的费用3.2万元。此后,魏某与张某预谋在司法考试中使用无线传输接收器等工具作弊。由魏某具体负责联络考场内其他监考人员,并支付费用。另外,今年9月上旬,刘某趁其担任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石家庄外语翻译职业学院考点监考员之机,受魏某的委托,预谋在监考过程中将考试试卷盗出,并由专人进行接应,泄露考题。与刘某在同一考点担任建造师考试监考员的赵某,在被石市长安区某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校长张某等人收买后,预谋在监考时使用微型红外摄像传输设备,偷拍考试试题,泄露考题,并收受石市长安区某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好处费。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魏某拘役6个月,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刘某、赵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涉案赃款、赃物被依法没收。

  专家评点

  本案是我省首例司法考试泄密案,本案刑事判决的作出,其意义不仅在于对违法者的惩处,更是在“考试法”未出台前,直接根据刑法惩罚考试作弊行为,显示了刑法在维护正常考试秩序方面的作用。对于本案而言,其深层的意义不仅在于对魏某等人判处刑罚的轻重,更在于刑法在社会实践中真正介入考试领域,弥补了其规范考试秩序方面的空白,必将为我省考试秩序的规范带来法律上的震慑力,必将对相关工作人员及应试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张金龙

  6、医疗事故

  “无癌”患者被做癌症手术获赔115万元

  案件回放

  2005年5月18日,47岁的王某到承德市一家医院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医院告知王某患了贲门癌,并在5天后为其做了手术,将其食管、胃部部分切除。手术后,王某因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左胸腔积液转院,却得知自己可能被误诊。此后,承德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王某随后起诉医院要求赔偿。经过一审二审,省法院最后认为,医院所说的“虽然王某不是贲门癌,但属于癌前病变,手术切除是保护了王某的生命和重大健康利益”的理由缺乏依据。因此,医院诊断贲门癌及做贲门癌切除手术属于错误诊断和错误手术。因医疗事故导致王某五等伤残,根据王某的恢复情况其虽然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丧失了正常人的劳动能力,故应当赔偿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王某的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了限制,尚达不到正常人生活自理的程度,应当赔偿一定的护理费用,医院给没有患癌症的患者做了贲门癌切除手术,结果导致患者器官损失和功能障碍。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115.2万余元。

  专家评点

  王某与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落实司法为民思想的重要体现。人身权利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首要和基本的人权。人权的保障历来被视为公法的基本任务,但通过民事司法的保护方法给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自然人以公正、及时的救济,本质上也是司法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各种人身侵权事件频繁发生,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如何才能有效地防止各种侵权事故的发生,发生侵权事故后如何给予受害人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不仅是立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肩负的神圣使命。

  ———梁红继

  7、农村电击伤人

  沧州五龄童电击伤获赔数十万

  案件回放

  去年4月,沧县男孩成成(化名)随爷爷到麦田里机井旁玩耍时,不小心双手触到1万伏变压器进线柱部位,电击伤导致截去双上肢,法医鉴定构成二级伤残。随后,成成父母提起民事诉讼状告供电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购买变压器的村委会以及沧县电力局,要求赔偿。孩子父母主动承认,自己由于监护不利,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判决,大港油田和村委会负连带责任,按照担责70%的比例,赔偿成成医疗费等5万多元,精神抚慰金4万多元。另外,由于成成需要安装和更换假肢,还要赔偿成成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分期给付,每15年19.6万元,直至终生。

  专家评点

  司法不能忽视对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不能让法庭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这不仅仅体现在能不能交得起诉讼费,请得起律师,更在于举证能力的强弱。

  本案中原告处于举证中的弱势地位,法院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依法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在法律限度内充分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了公平、正义、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是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

  另外,虽然中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现实中,对于儿童的保护很大程度上依赖监护人的自觉性,对于监护人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没有形成,缺乏社会机构的强有力的介入,所以现实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还得不到有效的抑制。本案综合衡量,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举措也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甄树清

  8、七年纷争

  “摩罗丹”知识产权之争引发的案中案

  案件回放

  邯药公司、省中医院、著名医生之间,围绕一颗小小的摩罗丹争斗七年,一粒丹药的价值难以衡量,而不理智的争夺也让当事双方为此付出了代价。

  省法院五人合议庭拿出一份最长判决书,首先界定了这个药的名称是“通用名称”而不是“特有名称”。法院又认定,时任省中医院院长的李恩复在省中医院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以及省中医院在院内张贴通告和在媒体上发表的声明和报纸上各种文章,属于诋毁邯药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方式,这些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直接涉及到“摩罗丹”,构成针对邯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省法院终审判决说,省中医院构成了对邯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而邯药公司的言论又侵犯了李恩复的名誉权,分别要道歉并赔款。此案刚刚尘埃落定,摩罗丹的技术成果归属之争又拉开帷幕。

  专家评点

  权利的核心是利益,但利益的外壳不一定就是权利。他人致使自己利益受损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侵权。本案各方当事人的执著与坚持无可厚非,然而他们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从这一意义而言,本案没有赢家。三思而慎诉是该案给人们的警示之一。不告不理的原则,要求法官只能就案件本身进行裁判。两万余字的终审判决,尽管对本案的是非曲直作出了评判,然而对案外纷争却无能为力。“摩罗丹”是蜚声中外的胃病良药,无论其发明人李恩复教授,还是生产商邯郸制药有限公司,都为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两者因“摩罗丹”享誉四海,也因“摩罗丹”对簿公堂。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但未必是最佳方式。化干戈为玉帛、合作共赢的局面能出现吗?我们真诚地期待!

  ———刘洪波

  9、网络侵权

  政府网站无偿转载文章被判侵权

  案件回放

  一篇普通的文章———《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城乡统筹》引发诉讼,因为3年前“三面向”公司通过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的形式,从作者处收购了这篇文章的著作权,当发现沧州市农业局、省农业信息中心开办的沧州农业信息网网站上刊载这篇文章后,今年初,“三面向”公司就发起侵权之诉,要求两家单位停止侵权并索赔。一审中网站曾经胜诉,但终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沧州农业信息网网站未经著作权人“三面向”公司许可,转载《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城乡统筹》一文,侵犯了“三面向”公司对该文的网络传播权,酌情判处赔偿1500元。该案在政府网站中引起强烈关注,因为与此同时,在河北省,还有十余家地方政府部门网站正在因同样理由应对这家版权公司的诉讼。而事实上,这是这家公司在全国系列网络版权侵权诉讼风波的一环。

  专家评点

  作品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是作者通过一定的脑力劳动所创造的,主要是为了广泛传播并获得报酬。作者要通过作品的使用来补偿从事创作所付出的脑力劳动及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因此,只有依法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才能充分调动作者创作的积极性,进而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就该案而言,沧州农业信息网站虽然是一个为政府、农民、农业企业和部门提供信息的服务性公益网站,但其行使的是服务职能,而非管理职能,亦非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故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权利限制的范围,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案应当说为行政机关开办的服务性网站提了醒,在履行服务职能的同时,应当注意尊重作者的著作权。否则,会挫伤作者创作的积极性,相关领域作品的数量、质量都会受到影响,从长远来看,对有效发挥服务性网站的职能作用是不利的。

  ———赵建亮

  10、农民工讨薪

  张市桥东法院帮70余农民工讨薪75万元

  案件回放

  从2000年开始,70余位农民工,跟随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的项目经理部,先后在多条高速公路上修建了多个标段工程,但始终没有拿到全部的工程款。多次讨薪未果后,席照春作为农民工的诉讼代表,将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项目经理部诉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法院认定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判决给付农民工共计70多万元,但执行陷入困境。今年10月24日,桥东法院执行人员得到线索,辗转到达陕西通过调查核实发现了被执行人的一笔到期债权。经过努力,11月19日,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和迟延履行金共75万余元划拨到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上。

  专家评点

  由于整个社会经济结构正处于深刻转变之中,由于农民工所处的弱势地位,一个时期以来,农民工个人权益及群体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组织和制度作为载体和后盾,他们也无法通过一种组织化、制度化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以至于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如何更进一步关注农民工问题,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权益,是全社会特别是司法部门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该案的意义就在于法院为农民工维权而出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而努力。同时,也为我们如何完善法律、优化制度、改善机制提供了深层次的思考。

  ———柴振国

  ■记者手记

  时代视角下的2007年度十大案件

  本报记者 吴艳霞

  在法治社会,每一桩法治事件,无不浸染着浓重的时代色彩,经过一个月的筛选,本报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隆重推出2007年河北境内最具影响力和法律意义的十大案件。梳理2007年最具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脱颖而出的是刑事和知识产权两个领域,而权威专家、学者和法官的点评则彰显出这些入选判例的特殊意义。

  伴随新年帷幕拉开的,是一纸马英豪二次碾轧案终审判决,省城小街上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诠释了一个关于“生命价值”的社会和法律双重命题。悲剧制造者铺就的血色还未淡去,在古城邯郸,现实版《疯狂的石头》荒诞登场:5100万元现金被金库库管员用麻袋扛出,引发了国家部门对行业监管制度的一系列重整变革。然后是黑社会张宝义、保定传销人员群体冲击管理机关被判刑,司法考试泄密……

  显而易见,在现代化法治国家,刑事法治仍扮演着重要角色,每桩事件都引起了超乎个案所能引起的关注,法律界、报纸、网络、街谈巷议都不约而同地聚焦于此,各种力量、各种观点的博弈推动整个事件、整个案情的进展。我们发现,人们从对政治动向的关注转向对法治进程的关注,而一个深刻的感觉则是:在死刑复核权回收最高院的第一年,司法保障人权理念已经在实践领域发挥自如。

  在这个年度,知识产权也从十七大报告中实现了从“保护”到“战略”的跨越,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底层涌动着知识产权维权的热流,此类案件成为2007年度法治进程中的一抹亮色。普通的公民可以跟政府机关、垄断部门以平等身份一较高低,遍布网络的习惯性版权侵权则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职业阻击战。公民动辄为自己的几笔字、一张画、几句唱而锱铢必较,在几年前,还是寥寥无几的,如今,却已习以为常了。

  一位学者说,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囊括所有社会现实,在公众那里,落到实处的“判决”方是法律的象征。今年在数以万计的民事案件中筛选时,我们最深切的感受,就是判决书中冷静而深邃的说理,无不表达着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的时代追求。

  或许算得上一个遗憾,2007年度的十大案件,行政类案件最终付诸阙如,但是从某一个层面我们却发现,一个崭新的“行政协调”之手在起着作用,原本不做调解的官民矛盾,在温和的协调中化解消融。

  在以“法治”为主调的当今社会,我们欣喜地看到,一个案件就可以引发一场改革,一个平民百姓可能以“公民”的名义改变法治的历史。他们经历的案情或悲壮、或黑色、或荒唐,但毋庸置疑,案件都是对某一社会领域的触动和推进。所以,让我们记录这些法治进程中难忘的故事和人物,因为它(他)们,可能将与某些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规则一起名垂青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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