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明确规定“一裁终局”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31日06:30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王道斌) 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一部旨在维护劳动者在劳动争议领域内权利的新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和现行劳动争议仲裁规定相比,仲裁法除将涉及欠薪、工伤待遇支付等领域的调解、仲裁的“效力”予以明确外,为缩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还明确了部分领域的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裁终局”性,劳动者凭借一次劳动争议仲裁即可维权。

  引入一裁终局快速维权

  据透露,仲裁法所设置的“一裁终局”条款,赋予了劳动者较大权利。为了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的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法定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同时规定劳动者对前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前述仲裁有符合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同时,仲裁法还明确了仲裁庭在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由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法定完成仲裁时限缩短

  谢迎建表示,为进一步加大对权益受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仲裁法还将法定的完成仲裁时限进行了缩减,同时对申请仲裁的时效进行了延长。

  按照现行法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仅为60天,而按照仲裁法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外,仲裁法还作出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的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为了提高仲裁机构的效率,仲裁法对仲裁的结案时间进一步缩短。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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