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法律规定和保障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31日08:26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是指国家采取制定强制免疫计划,确定免疫病种、免疫用生物制品和免疫程序,以及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强制性措施。正确理解强制免疫的法律内涵,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是依法开展强制免疫工作的基础。

  强制免疫是预防动物疫病的法定制度《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在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方面,必要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免疫接种的特点和动物强制免疫现实状态,《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强制免疫的强制形式。即当动物所有人不履行法定的免疫接种义务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强制免疫的实施主体《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强制免疫的实施主体是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实施强制免疫的保障措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紧急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湘政发[2007]16号文件)规定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按中央财政50%,省级财政20%,市州财政10%,县级财政20%的比例分级负担。对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县级财政负责,省市州对困难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省兽医总站林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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