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劳教制度再上提案 劳教制度再成关注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3日04:14 辽一网-华商晨报

  劳教制度始于50年代,发展于70、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末以来,劳教制度开始制度化。早在2003年全国两会上,127名代表联名提出改革劳教制度的相关议案;到2004年,联名代表达到了420名。

  去年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69名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要求启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违宪审查。

  今年政协沈阳市十三届一次会议召开之际,民革沈阳市委提出《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建议》提案,劳教制度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新闻

  背景

  “随着我国法制的日益健全,劳教制度明显暴露出与现行法制相抵触和不适应的一面,因此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势在必行。”

  去年12月15日,民革沈阳市委向政协沈阳市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建议》的提案。

  《建议》中表示,劳教制度作为一项行政处分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曾起到过积极作用,但它的弊端越来越显现出来。《建议》从5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劳教制度存在的弊端

  劳教制度存在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957年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上述规定虽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本质为行政法规。而我国2000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显然,作为行政法规的上述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目前,我国对劳动教养定位为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决定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委员会设在公安,决定劳动教养的是公安,复议机关也是公安,这属于同体监督,而且没办法干预,劳动教养制度基本上是没有权力制约的机制。

  劳动教养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适用的对象主要是由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但从劳动教养的期限以及剥夺被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程度看,却比适用犯罪人员的管制和拘役要严厉得多。《建议》中对其进行了对比: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而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年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

  由于劳动教养的严厉程度比刑罚还重,因此,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本该劳教,但因害怕劳教生活,托人情想方设法让检察机关批捕以求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等情况。另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对本不该劳教的人实施劳动教养等情况。

  只有全国人大

  才能决定

  “这不是我们司法部门所能决定的。”针对这一提案,记者相继采访了辽宁省司法厅和沈阳市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的回答基本一致:即劳教制度废除或者改革,只有全国人大才能决定。

  记者从辽宁省司法厅了解到的一个信息是,我省于2003年5月份开始启动了劳教办特色试点工作,部分劳教所对关系到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采取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及劳教人员的家属监督的机制,实现了执法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

  “我们公安部门只是执行机关,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要废除或者改革劳教制度是全国人大决定的。”沈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张庆明表示。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姚远 采写

Powered By Google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