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台法规严管消费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3日08:22 法制日报

  本报武汉1月2日电 记者胡新桥从今年元旦开始,“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之类的15种霸王条款将被禁止使用,对违反相关规定者,最高可被处罚3万元。去年底,武汉市政府发布《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专治这种霸王条款。

  按该办法规定,武汉市房屋买卖、住宅装修、物业、旅游、供用电水气、邮政、通信、消费贷款、保险等消费合同文本,应在使用之前30天,将合同送往工商部门备案。工商部门将依法对合同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武汉市工商局合同处人士称,依据办法,目前一些商家在消费合同中使用的“合同解释权归商家”、“消费者自愿放弃索赔权利”等条款,将被视为霸王条款,禁止使用。

  对于格式合同是否涉嫌霸王条款,办法的第七、八、九、十条明确提出了4大类共15条判定标准。

  武汉市工商局合同处刘之宽处长介绍,

  广告、通知、凭证、单据等“软合同”,也是监管范围,对于其中出现的霸王条款也要进行整改。

  此外,大型商场、超市、餐饮等商家的店堂公告,也是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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