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行医5年可在内地开诊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02:28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刘墨非)卫生部昨天出台的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明确,从今年起,香港或澳门居民如想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必须行医满5年,同时在内地1人只能开设1所个体诊所。

  港澳居民开设个体诊所要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负责人。此外,个体诊所原则上不得聘用其他执业医师。因医疗服务必需,可聘用1至2名与开设个体诊所的香港、澳门者执业范围相同的执业医师(内地居民)。也可聘用适当数量的内地注册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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