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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划定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5日23:14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2008年2月6日(除夕)至2月10日(年初四),以及2月21日(正月十五)的每日18时至次日8时,除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路段和区域外,可燃放烟花爆竹。 相关《通告》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路段和区域包括: 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距离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1、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2、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3、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4、重要军事设施;5、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6、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以及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7、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禁止在下列路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1、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 2、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丰路、北至铁路线)、小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东至浦东南路泰东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和北面至黄浦江)、上海化学工业区、外高桥保税区以及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作者:包璐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