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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他与劳动合同法无关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6日03:02 南方都市报
■新闻追踪 本报讯 (记者 邱永芬 方舒阳)“阮国良的悲剧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昨日下午,广州华南印刷厂召开记者会,该厂人力资源部龙主任称,厂里已对阮国良尽了应尽的法律义务。广东劳动学会副秘书长卓鸥就此表示,企业虽不用承担社会责任,但还有人情、道义上的责任。 去年11月30日,广州华南印刷厂与该厂有着8年厂龄的老员工阮国良协商终止了劳动关系。终止合同时,29岁的阮国良精神病痊愈但仍在继续服药休养,事后虽然多方找工作但未果。本月2日晚,他撇下9月大的女儿与无正式工作的妻子,在即将被收回的宿舍里自缢身亡。 对此,华南厂人力资源部龙主任昨日对媒体称:该厂与阮国良终止劳动合同属于企业与职工之间正常、合法的行为,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没有任何关系。2007年厂里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约占离职员工的10%,阮国良也只是其中一员,无特殊性可言。 龙主任称工厂对阮国良已是仁至义尽。他说,在阮国良患病住院期间,厂里按照规定给他发放了全部病假工资和补贴,也发动职工为其捐款共12000多元;终止合同后还帮他办理了失业救济手续,还额外给了12000元的补助金。阮国良悲剧发生的原因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或个人性格问题,而是社会性、综合性的因素导致。他表示,华南厂多年来一直承担了应承担的企业责任和超负荷的社会责任,对阮国良也尽了应尽的法律义务。 但是,中大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巧燕认为,在这方面仍有一个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平衡的问题。阮国良失业之后,应该在一个合理的社会制度下获得一定的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不至于因为失业就造成沉重的生活负担。而广东劳动学会副秘书长卓鸥也表示,企业虽不违法,但在人情、道义上仍有责任,应从人情出发予以相应补偿。本网站所刊登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否则,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法律顾问:梁香禄、肖曼丽、罗志明侵权举报电话:020-87385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