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私家医生可在內地执业 须持内地医师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8日09:4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8日电 从国家卫生部获悉的消息称,该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作出新规定: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港、澳居民,可在内地申请开设个体诊所。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规定称,申请开设个体诊所的条件是﹕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五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五年﹔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五年以上。

  规定要求,一名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只能开设一所个体诊所,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申请的诊疗科目应与其本人在内地和港澳的执业范围相符合。个体诊所原则上不得聘用其它执业医师。因医疗服务必需,可聘用一至二名与开设个体诊所的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范围相同的执业医师(内地居民)参与工作。个体诊所根据医疗服务需要,可聘用适当数量的内地注册护士。

  根据中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出的这一规定自今年一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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