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试点,叫好还得适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0日03:40 钱江晚报

  美国已故影星格利高里·派克曾经主演过一部名为《杀死一只知更鸟》的电影,电影中除了派克那充满人性、饱含智慧和魅力非凡的辩护之外,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还有影片中“关起门来的陪审团”的鲜活演绎。电影中“陪审团”成员各自就案件发表意见,互相争论,甚至联手“复活”案件,活灵活现地展现了陪审团在疑难案件中的表现和作用。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有着相当长的渊源,其主要作用集中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是英美司法体制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推进,人民法院采行陪审团制度已经提上了议程。据新一期的《瞭望》新闻周刊撰文介绍,我国将在一些疑难案件中试点陪审团制度。这是中国司法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对于司法民主、防治司法腐败、司法体制的完善以及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等都有积极意义。

  一般而言,法院的审判是“对案件事实的审理”和“对案件适用法律的判决”的结合。司法权是判断权,这种判断权是基于特定事实所适用法律的体现和必然结果。陪审团制度的本质即在于“审”的主体发生变化,即由现行的“法官主导”转变为由陪审团对嫌疑人是否有罪作出裁定,而法官则站在一个更加中立的立场,根据陪审团作出的裁定,决定适用何种法律以及罚则。

  人民陪审团制度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司法过程中的体现。陪审团由人民组成,也由人民根据一般理性作出裁决,实现了人民是最终的审判者。不仅是案件的审判者,而且是法律本身的审判者。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通过对控辩双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依据一般常识和理性论证,最终作出有罪与否的裁定。相对于已经在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团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参加陪审的陪审员已经不再是简单地“陪着”法官审理案件了,而是实实在在地参与甚至主导审理过程。如果说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的是对司法权的监督权,那么,陪审团制度则体现的是人民主权相对于司法权的最高性和权威性。

  当然,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行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首先是法律方面的障碍。我国目前的诉讼法都没有对陪审团的地位和作用作出规定,试点陪审团制度,需要全国人大或者常委的特别授权制定有关法规,或者直接修改有关法律规定。其次,哪些案件实行陪审团制度,也需要反复斟酌和论证。陪审团作为一种司法资源,是仅仅适用于特定刑事案件,还是适用于所有刑事、民事案件,需要作出相应规定。如果适用过宽,则难免抬升司法改革成本,如果适用过窄则又不足以体现这一制度的优越性。第三,陪审团成员的选任方式、需要怎样的条件,实行怎样的规模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司法改革进程中不断探索实践并最终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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