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试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0日09:09 兰州晨报

  符合条件家庭年补助1200元

  1月7日,记者从省人口委获悉,我省今年开始进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试点工作,目前对全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调查摸底工作已经结束,符合条件的家庭将获得每年1200元左右的补助金,这笔补助金将在春节前发放到群众手中。

  扶助对象须符合一定条件

  据了解,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4个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或合法收养一个孩子;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以上4个条件的对象,由政府统一发放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符合条件的家庭补助不低于1200元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于已经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特别扶助对象,将相应降低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后,仍继续执行本制度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将按照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相关救助办法救助。

  扶助金的申请程序

  据记者了解,扶助金有一定申请程序,具体为:每年5月底前由本人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家庭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三级以上伤、病残证明;每年6月底前由村(居)委会组织召开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进行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者,由村(居)委会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拟扶助对象名单和其相关材料原件;每年7月底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符合扶助条件者,在本人所在村(组)、社区、单位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者,由本人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每年8月底前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核实无误后,在新闻媒体公示7天;每年9月底前由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确认。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争取在每年春节前发放到群众手中。农业银行以个人账户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扶助对象手中,并在扶助对象银行个人账户存折上加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字样,凭有效证件到当地农业银行营业网点领取。

  本报记者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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