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调整折算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1日08:43 法制日报

  配套《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本报北京1月10日讯 记者朱磊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日前调整了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并于今天向社会公布。

  据悉,调整后的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如下,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下发的通知中指出,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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