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失业保险金上调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2日05:20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从1月1日起,我市对失业金标准进行上调。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随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失业保险金也将随之上涨,分别为455元/月人和385元/月人。

  失业金3档合并为2档

  “根据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07年12月26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新标准分别为650元和550元,“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档次进行了合并,因此失业金标准也由原来的3档合并为2档了。”

  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新标准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为455元/月人;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为385元/月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据了解,在调整前,五城区及高新区的失业金标准为406元/月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为357元/月人;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为315元/月人。

  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此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还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本报记者 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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