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5”交通肇事者被判6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03:37 长江商报

  东西湖区公审

  本报讯(记者 周琦 通讯员 蔡骏 实习生 汪渊渊 樊绿蕊)昨日下午,东西湖区法院依法对“8·25”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胡某进行了公审公判。酒后驾驶造成24人死亡的驾驶员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于2007年8月25日13时许,酒后超速驾驶有安全隐患的鄂AN2536(鄂A0424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7国道由湖北省孝感市往武汉市方向行驶,至东西湖区107国道1201KM+935M处时,胡某驾车失控,撞倒路中间隔离墩后驶入对向车道,与黄某驾驶的鄂A8G661号大客车相撞,致使两车一并冲入路边鱼塘,造成24人死亡,21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弃车逃逸,后于当日晚11时投案。经认定,胡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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