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凶杀情妇 许志远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07:19 新京报

  ■ “房山政协原副主席雇凶杀情妇案”追踪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昨日上午,被控雇凶杀害情妇的房山区政协原副主席兼区委办主任许志远,被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受贿罪,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其司机刘晓明也被认定故意杀人罪成立,同时被判处死刑。

  指使原司机杀人焚尸

  判决书显示,55岁的许志远原系房山区政协副主席,曾任房山区委办公室主任。自1999年2月起,许志远与同单位女干部陈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因琐事,二人经常发生纠纷,许对陈怀恨在心。2006年1月27日,许指使其原来的司机刘晓明将陈某杀害并焚尸。

  庭审时,许志远的律师称,指控许指使杀人的证据不足。虽然许说过“灭了她的心都有”,但只是停留在口头和心里。许没有唆使命令刘晓明去杀害陈某,也没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实施计划。此外,死者陈某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刘晓明当庭翻供,称自己并没有杀陈某,是有人将陈某接走。

  “不知”16万顾问费入账

  起诉书指控,许志远于2001年六七月份担任房山区政协副主席兼房山区委办公室主任期间,受北京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经理的请托,将该公司计划在房山区长阳镇投资开发的300亩土地每亩价格降低2000元,对方为了感谢,于2001年8月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账户,以顾问费的名义每月给许志远账户划拨3000元,从2001年8月至2006年1月共计16万余元。

  庭审时,许志远的律师认为,从该卡记录显示,3000元只进不出,许志远对此一无所知,既不知有此款也没有动过此款,在案发前有时间和机会处理但未做任何处理。且3000元的顾问费与降低地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收受他人贿赂近60万

  起诉书还指控许志远于2002年受人请托,解决开发房地产过程中的拆迁纠纷问题,获赠两套住宅,出售后得款35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认定许志远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近60万元。

  一中院以许志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晓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许志远和刘晓明二人的律师均表示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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