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无需在被告所在地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03:20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记者吴陈)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作出规定,明确通过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和提级管辖等方式,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不当干预时有发生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说,一些地方相关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时有发生,使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难以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能,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他介绍说,近年来,各地法院对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证明,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和提级管辖等方式,“可以减少法院和法官面临的压力,排除直接干预”,从而“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的突出问题”。

  明确中院管辖范围

  该司法解释共10条,明确了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以及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进行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基层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也可以决定由自己审理。

  据悉,仅2003年至2007年的五年中,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7万余件,其中2007年首次突破10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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