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新司法解释有五个共同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08:07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赵阳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的条文不多,总共19条,但是内容比较丰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今天在此间说,这两个重要司法解释有五个共同的特点。

  体现社会阶段性特征

  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调整的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相比,行政相对人往往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制度优势,可以保障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奚晓明说,这两个司法解释的起草着眼于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矛盾凸显的阶段性特征,适应行政审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可以有效解决影响行政审判的突出问题,较好地体现了党的十七大关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体现司法改革方向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也明确要求,“改革和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从制度上排除干扰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改革完善行政诉讼程序,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积累经验,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要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

  “应当说,两个司法解释突出了改革精神,既坚持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又注意在法律框架内的灵活性和必要的前瞻性,以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需要。同时,也为将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积累有益的经验。”奚晓明进一步说。

   符合行政诉讼的特点

  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例如在案件管辖方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由于诉讼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平衡以及现有体制方面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会产生不利影响。

  又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在案件处理上,不能实行私法自治,裁判方式也比较有限。

  奚晓明认为,两个司法解释通过调整案件管辖和规范和解撤诉结案方式,较好地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点和保护弱者、追求法律上平等的精神。

   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管辖、撤诉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尝试,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但是,各地在做法上不尽一致,也缺乏法律层面的规范依据,亟须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进行统一规范。

  奚晓明说,两个司法解释着眼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予以吸收固定,不仅对一些不一致或者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规范,而且也增强了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也注意体现灵活性和可选择性。

   把握司法解释的定位

  管辖和撤诉规定是有立法依据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这些法律规定,是制定司法解释的有效依据。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司法解释的定位,充分听取和尊重立法机关的意见,力求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又适应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奚晓明表示。

  “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尽管我们力求使条款具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但是由于司法解释性质所决定的特点和要求的局限性,许多内容不可能过于细化。”

  奚晓明最后说,司法解释公布实施之后,他们将尽快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两个司法解释的通知,对于操作层面上的有关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例如,上级人民法院在决定指定管辖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或者遵循哪些原则,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如何分工与合作,与执行管辖规定相配套的司法文书样式,如何正确处理合法性审查与当事人撤诉的关系等。对于这些问题,他们都将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和指导。

  本报北京1月1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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