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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阜阳市出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对机动车辆实行“阳光处置”。
办法要求各单位在处置机动车辆前,必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市财政部门进行统一处置,处置小汽车收入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储晓敏 本报记者 王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