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十万”真能兑现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9日00:58 正义网-检察日报

  江西永新县法院一审判决商家双倍赔偿消费者

  本报讯(彭金德 彭太洋) 江西省永新县一手机店为加大促销力度,在开业前后竟提出“假一赔十万”的承诺,却因此吃上官司。1月17日,永新县法院对这起“假一赔十万”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假一赔十万”显失公平为由,只判决被告谢冬云退回原告盛平昆手机款1190元,并赔偿损失1190元,原告退回其购买的手机。

  被告谢冬云系永新县四平家电永新店业主。2007年6月16日,该店在开业时,散发和张贴了大量商业广告,向公众大力宣传“凭实力赢市场,靠诚信树口碑,水货、假货赔十万”等承诺。开业当日,永新县从事手机维修的盛平昆在该店购买了一部“高新奇”牌2318型手机,价格1190元。买了手机后,盛平昆怀疑所购手机系假货,遂向工商部门投诉。同年8月,永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该案所涉手机的进网许可标志送交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鉴定。9月3日,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标志真伪鉴定部作出鉴定结论,确认该手机进网许可标志为伪造标志。

  法院查明,谢冬云销售给盛平昆的“高新奇”牌2318型手机系从南昌某设备有限公司购进。经谢冬云申请,法院就该案所涉手机已向“高新奇”牌手机生产厂家深圳市某公司调查核实,这部手机从外观、型号、手机串号和扰号识别等方面可认定,确系该公司生产,并可在国家信息产业部公布的相关网站上查到。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盛平昆到被告谢冬云商店购买手机,双方即形成了手机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为促销作出“水货、假货赔十万”的承诺,虽系与消费者之间关于出售水货、假货时进行赔偿的约定,但该承诺与被告为自己赢得商业机会不等价,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如履行该承诺则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同时,被告售给原告的手机虽经生产厂家确认是其生产的原装产品,但背贴的进网许可标志已经法定部门鉴定为伪造标志,该手机依法应认定为不合格商品,不能认定为水货、假货。被告将不合格的手机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依法退还购机款及赔偿损失,但原告要求赔偿10万元的请求有失公平。据此,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彭金德 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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