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迎来“权利复苏时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2日02:17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吴艳霞

  1、“临时工”将彻底成为历史名词

  一月份的日历已经翻过一半,李玲(化名)还没有领到以前都是月初发的工资,她不着急,而是充满信心地等待着即将到来的身份变化。

  刚刚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让李玲和她的20多个同事感觉,她们“临时工”的身份可能要彻底改变了。在这家事业单位,李玲她们已经“临时”了十年之久。

  李玲她们这个科室里,只有主任是正式的,但主任一年中见不到几次,基本上不来上班,对业务的基本知识都不了解,所有的工作都是由她们五个“临时工”来做。她们辛勤地工作,还经常在节假日加班加点,认真地学习业务,来证明自己对这份工作的胜任。但她们从来不愿谈自己的工资表,不算加班,她们的每月工资至今只有不到700元,而主任和其他正式工拿的钱是她们的数倍,这是一家效益很好的单位,仅年终奖,正式工就能拿到两三万元,但轮到她们,就只有500元。连“三八”节放假都不一样,人家放一天,她们只有半天的假,或者干脆没有人提这个假期。单位经常发福利,如果正式工领到两箱肥皂,到李玲她们手里,肯定会变成两块儿。

  近十年来,李玲和她的“临时工”同事们基本不跟正式工们一起就餐、出游,人家不会正眼看她们。她们最怕进医院,从来都是在家门口最便宜的小诊所给自己看病。因为她们从来没有享受过医保,其他社会保险更是没有敢跟单位提过。

  在记者的调查中,李玲并非个例,在政府大院的门岗、司机们,在税务、银行、邮电、烟草等热门部门的大批柜员、服务员、打字员、清洁工们,甚至很多重要岗位的大批职员,长期以来,默默地做着比别人更多的工作,报酬却只能是正式工的零头,“临时工”的身份甚至让他们无法享受正常的公民待遇。

  已经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让她们有了改变自己身份的期待。因为这部法律规定,她们应该得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享受跟正式工一样的所有待遇。

  与此同时,在另一家事业单位,同样是“临时工”的汪力(化名)等人,已经靠努力争回了数万元的补偿。

  2、社会保险,劳动者必享的权利

  汪力,从1999年进入眼前这个单位,已经工作8年了,仍然是临时工。去年底,他跟30多个同事一起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给他们缴上这8年的社会保险,仲裁很快有了结果,单位给他补差补了2.4万余元,为了汪力这些职工,这个单位一下需要补缴27万余元。

  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处处长李进学告诉记者,事实上,在2003年,我省就出台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职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未缴保险金的单位要按照比例补缴,然而,面对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往往失去博弈的资格,谁也不敢要求,只有到辞退或离开的时候,才敢去谈这些事情。所以,直至今天,不给临时工缴社会保险的现象仍然比比皆是。

  李进学说,去年他们受理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仲裁纠纷,一是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单位解除合同却规避补偿金;二是使用临时工,多年不缴社会保险费的,这方面争议数量上升比较快;第三种情况,一些单位甚至恶意否认职工工作年限,并拒绝提供依据。此时,劳动者真正表现出弱势,因为他们很难拿出证据,工资表、考勤表、合同都没有,找证人也很难,想得到相应补偿和社会保险费也比较难。

  记者调查发现,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不仅存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欠账更加凸显。各机关的招待所、食堂的服务员、司机以及大批员工,好多年都没有保险。

  而慑于劳动合同法的威力,单位要给员工缴保险、签合同的意识目前正在大大增强。

  李进学分析说,劳动者权利觉醒有着清晰的脉络,从1987年开始,劳动仲裁工作开始;上个世纪90年代初,出现了因开除、辞退引起的劳动仲裁案;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工伤案件比较凸出;最近两年,社会保险的漏缴、欠缴成为劳动仲裁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几乎普遍存在于每一起裁人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纠纷中。

  与此同时,劳动仲裁案件总量也在逐年增加,石家庄劳动仲裁委员会前年受理案件不到500件,去年则突破620件。

  3、不能忽视的转轨“阵痛”

  然而,在即将获得新权利的前夜,诸多劳动者却突然连他们捧了多年的“泥饭碗”也保不住了。

  2007年12月底,一个事业单位召集所有临时工开会,通知马上要解除跟他们的劳动合同,元旦前走人,他们会得到几千元的补偿金,如果不走,将来这点钱也得不到了。

  50多名临时工含泪领钱走出单位大门。他们都已经是中年人,大多还是体力劳动者,没有什么技能,回望这个挥洒过汗水和青春的地方,满腹辛酸。

  在记者的调查中,这样的事在2007年底多次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上演。

  省工会的法律顾问、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许克军和翟永建两位律师每周都在省工会值班,他们就接待了很多劳动者的投诉,并代理了8名被某银行裁退职工的劳动仲裁。他们说,某事业单位,在2007年9月份、10月份间,裁退了一大批近10年工龄的人,还有很多单位在元旦之前,采取了劳动派遣和解除合同等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办法。

  这些集中受到侵害的劳动者,仅本报掌握的资料,在全省就有几百人。

  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为法律转轨期间的“阵痛”。“阵痛”的社会背景,许克军和翟永建律师分析,以前劳动合同短期化普遍存在,书面合同签订率比较低,廉价用工成为企业畸形发展的一大动力,而劳动市场中“买方市场”的大形势,让劳动者更失去了跟用人单位较真儿的底气,大量廉价的“临时工”不要合同,不要保险,拼命地干活,还时刻唯恐被单位开除。

  而新法律则让这种社会劳动关系受到严重挑战。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更将催生纸面上的法律落到实处。

  4、和谐劳动关系正在实现中

  事实上,法律的规定从来没有特别地偏袒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早已存在。比如,法律上早就取消了“临时工”的概念,劳动部在1996年就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李进学解释说,在我国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过去那种“临时工”、“固定工”、“合同工”等概念已不复存在,企业职工统称“劳动合同制职工”。其实,《劳动法》已经实施12年,“临时工”一直是某些单位少支付报酬、不缴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的借口,尽管企业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单纯对执法人员的谴责也有失偏颇,一位劳动执法人员无奈地对记者说,“事实上,这么多年,违背劳动法的用工现象在上上下下哪个部门都有,不要总是谴责劳动执法的力度不够,那些执法人员怎样去对他们的上级部门执法?”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李培智认为,目前行政执法一是存在执法资源有限的问题,另外,在法律实施上,有时候行政执法部门还可能受到资本的影响。

  所以,在呼吁改善执法环境的前提下,劳动者自身的维权意识提高显得格外重要,毕竟《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那么多的权利。

  而对于企业来说,李进学提出,最聪明的办法,就是认真学法、忠实执法,积极应对和改善与劳动者的关系。认真执法并不会增加单位的用工成本,而是让违法用工的成本越来越高。

  石药集团党委书记张冬梅告诉本报记者,他们集团已经对照《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全面地审核了集团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其中和新法有冲突的条款进行修改,对不够人性化的条款进行了完善。

  李培智说,可以看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正面引导正在逐渐显现出来,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应该是唇亡齿寒的关系,未来企业的竞争主要是人才的竞争,而企业生存发展,还是要靠劳动者的支撑,用工成本高了,会促进企业转型,结构越来越合理。而作为劳动者一方,只有企业发展,劳动者才能赢得更多的机会,和谐的劳动关系更符合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这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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