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漫游费听证会国家发改委做错了什么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08:03 法制日报

  刘新林

  “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1月22日在北京举行。常常见到的是举行涨价听证会,第一次见到举行降价听证会,笔者以为举国上下会一片叫好,赞美之声会铺天盖地。意想不到的是,鞭笞声鹊起,质疑声不断。

  首先质疑的是降价听证会的听证各方的博弈合理展开的可能性。有人提出,手机漫游的成本几乎为零,收取手机漫游费不合理,应当取消。将手机漫游费听证会定调为降价听证会,限制了听证各方代表博弈的范围,消费者听证代表只能在降价的范围与运营商进行博弈,无法提出取消手机漫游费。后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公布了两个手机漫游费降价方案,消费者听证代表只能在这两个方案中选择一个,消费者听证代表和运营商听证代表已经没有其他的博弈余地。

  接着质疑的是听证会代表构成的合理性。根据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出的公告,手机漫游费听证会的听证代表由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专家学者代表、有关部门代表组成。有人提出,听证代表由四方组成,由于各方利益不一致,势必造成博弈各方意见很难达成一致,最后不得不进行折中,听证会的结果不会十分理想。

  再下来质疑的是消费者代表产生的公开性和代表性。有人提出,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消费者协会推荐消费者听证代表,中国消费者协会又委托了北京、上海、四川、湖北、辽宁5个地方协会各推荐选出一名消费者代表参与听证,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公开遴选代表的过程和标准,难免存在暗箱操作。另外,全国有5亿多手机消费者,5名消费者听证代表无法代表如此众多的手机消费者,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值得怀疑。

  最后质疑的是举行手机漫游听证会前提的存在性。有人提出,手机漫游费应当以手机漫游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国家发改委没有公布手机漫游的成本,消费者不知道手机漫游的成本,无法确定手机漫游费到底应当是多少。在手机漫游成本没有公布前,手机漫游费听证会不得举行。

  这些质疑的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能意味国家发改委违法了吗?

  首先看第一个质疑。依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有权依法向国家发改委提出手机漫游费的价格,并提出制定手机漫游费的价格和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如果认为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明显不充分,可以对信息产业部的申请不予受理。因此,在国家发改委不认为信息产业部提供的手机漫游费定价方案和理由不充分时,国家发改委应当对信息产业部提供的方案进行听证。对于信息产业部提出的方案,依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与听证会的代表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提出质询,对制定手机漫游费的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价方案提出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国家发改委应当协调信息产业部调整方案,必要时由国家发改委再次组织听证。可见,那种消费者听证代表无法提出取消手机漫游费和只能做选择题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看第二个质疑。《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九条规定,听证会代表一般应当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听证会代表的构成根据听证会的内容合理安排和确定。消费者是手机的使用者,运营商是手机的经营者,都与手机漫游费有切身的利益关系;确定手机漫游费是一个极其专业的问题,应当有专家学者方面的代表;有关部门涉及到对手机漫游费的监管,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公告听证代表由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专家学者代表、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合理。

  然后看第三个质疑。《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十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听证会人数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及确定。国家发改委采取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方式,委托中国消费者协会推荐消费者听证代表,中国消费者协会又委托了北京等5个地方协会各推荐选出一名消费者代表参与听证,也符合法律规定。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可以先期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但是,该条没有规定应当将遴选听证会代表的程序公开。国家发改委没有将遴选手机漫游费听证消费者代表的程序公开,并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5名消费者听证代表分别代表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五个大区。他们包括1名管理干部、1名大学教授、1名中学退休教师、1名律师、1名公司顾问,基本涵盖了以公务、商务为主出差产生手机漫游通话费用和以自费旅游、探亲为主产生手机漫游通话费用等几个方面的消费者。

  最后看第四个质疑。电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信息产业部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的制定手机漫游费价格应当以成本为基础确定,这包含在其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的材料中。《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代表,但是,没有规定听证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公布。也许有人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国家发改委应当依据该条的规定公布手机漫游的成本。可惜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在其生效时,于2008年1月22日举行的手机漫游费听证会早已结束了。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国家发改委还没有约束力。

  分析至此,一句话:手机漫游费听证会,国家发改委没有做错什么。如果一定要说国家发改委做错了什么,笔者认为,错就错在国家发改委在国人对手机漫游费听证会开始质疑时,没有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说明,以正视听。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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