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读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4日08:18 法制日报

  “蒙牛杯”劳动合同法论坛暨有奖征文活动已于2007年12月19日正式启动。从2007年12月27日开始到今天,我们已在法制日报“评论·综合”版陆续刊登了十余篇读者征文与专家小评论。

  为进一步宣传、解读劳动合同法,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全社会学法、守法与用法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我们在第一阶段的征文活动结束后,特邀请部分国内知名劳动法专家及来自立法、执法、司法实践部门的领导于2008年1月27日下午2点,在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新闻发布厅举办“蒙牛杯”劳动合同法权威论坛。欢迎关心支持这次活动的读者朋友到时前往参加。

  劳动合同法绝非是“吃力不讨好”的法律

  胡子敬

  被称为“劳资新政”的劳动合同法已正式实施了二十多天,立法程序中激烈利益博弈的硝烟尚未散去,过渡期里又经历了华为万人辞职、沃尔玛突击裁员、泸州老窖劳务派遣纠纷等一系列事件,近期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中介协会又因劳务派遣被限期六个月紧急上书全国人大,有关的争论仍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有人就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过于“超前”的法律,脱离了现实国情和经济形势,过多地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而忽视了资方的利益,没有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作双赢,反而导致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对抗甚至恶化了劳动者的就业环境。法律对劳动力市场的过度管制将导致经济失去活力,其结果是不仅企业倒霉、劳动者倒霉,整个经济也跟着倒霉。不少人据此推论,劳动合同法从起草、出台直至实施的一系列混乱现象,正说明了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吃力不讨好”的法律。

  这种说法的确是“看上去很美”,且迎合了不少人的口味,但其实并没有考虑中国自身的国情和发展的路径。牺牲劳动者权益支撑起来的经济高增长率不仅有害社会公正,更缺乏可持续性。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正当的劳动权益,其本质是对中国长期劳资不平等带来的诸如血汗工厂、以死讨薪等巨大社会不公的一次矫正。

  彭真同志曾说过,立法就是在矛盾焦点上砍一刀。企业利润短期的高速增长与社会发展长期的和谐稳定如何取舍,这是个艰难的抉择。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者坚定地选择了后者,因为他们坚信,只有建立在权利平衡之上的经济发展,才是健康、稳定、可持续的。今天的中国已经不是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公平、正义、共享正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价值取向,即使在现阶段一些企业确实面临成本上升、利润减少的困难,也不应当认为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使其受到影响甚至打击,因为法律不能屈从于现实的不公正与不规范,法律应当给出规范的、进步的、合理的明确信号和价值导向。

  纵观立法中的利益博弈和执法中的猫鼠游戏,劳动合同法决不是“吃力不讨好”。但我们同时也要反思,如何保证民生立法以更低的成本适应现实的需要?

  首先,在立法过程中,利益博弈的时间越提前、程度越激烈、过程越透明,法律实施的成本就越低,共识就越容易达成。向社会公开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各类座谈会,已经成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重要形式,也是立法程序中各个利益群体进行利益博弈的重要舞台。劳动合同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各类意见19万多件,创下历史纪录,成为民主立法的一个典范,但相关的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过程却没有通过正式的途径显露出来。程序中的一些欠缺使得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求没有充分地表达和博弈,将本应在立法过程中达成共识的制度设计转变成了法律通过之后不应误读和不当规避的制度“漏洞”,无形中增加了法律实施的成本。

  其次,价值取向上的善意要与合理要与制度的运行紧密结合起来。价值取向上的善意与合理要转化为实践中的利益保护,必须在立法过程中平衡各方利益,与制度的运行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考虑到其普适性和可行性。光有价值取向上的善意与合理,没有制度运行的紧密配合和支持,再好的初衷也会落空,再好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劳动合同法从通过到正式实施的准备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将价值取向上的善意与合理转化为制度运行的过程。但在准备期中,各种规避制度、曲解善意的“培训”恰恰起到了相反的作用,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同时,立法不能承载所有的压力,不能盲目自信,更不能孤军奋战。法律是权利之综合,立法是表达权利,执法是落实权利,守法是实现权利,司法是救济权利。对于已经经过数百年的充分博弈,劳资关系已经相对稳定的西方发达社会而言,法律只是对既有的劳动关系予以认定和适当的调适而已。而在中国,劳动合同法的任务却是要在极度失衡的劳资关系现状下,对劳动者权利给予强制性保护,其必然遇到的阻力不言而喻。

  因此,不能仅仅依靠立法来表达权利,更需要执法来落实权利、守法来实现权利、司法来救济权利。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我们的劳资关系现状相对原始,而劳动者权益保护却必须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立法过程中利益相关各方的博弈、协商与妥协,就必须更加充分而耐心。否则,以单方面力量强力主导而形成的法律,没有相关的执法与司法及时跟进,就可能陷入既无法强力扭转劳动关系现状,又无力保护大多数弱势劳动者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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