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许霆案:法官何以说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4日15:42 南方周末

  ■法眼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许霆案引发舆论轩然大波后,广东高院以例行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广州中级法院重审。我的同事陈瑞华教授在1月17日《南方周末》上发表题为“许霆案的法治标本意义”(以下简称“陈文”)的文章,对于原审法院的判决和审判过程进行了细致而直率的批评。作者认为该案所反映的是“浓缩了的司法积年弊端”,包括武断和说理极度匮乏、量刑程序不透明、法官机械适用法律以及某种“阶级司法”色彩(对权贵宽松而对小民严厉)。我也曾在一些场合明确表达过对于许霆案判决说理不足和过于严酷的不满,但是,读罢陈文,仔细反思,却生出一些疑问,愿意写出来与陈教授和读者诸君商量。

  我的最大的疑问是,主持审理许霆案的法官是否也意识到陈文所批评的这些问题。也许一审之后引发如此强烈的非议超出了他们的预期,但是如果说法官们完全没有意识到应当在判决中强化说理恐怕也是不符合实际的。这些年来,判决书必须说理,甚至还有“辨法析理,胜败皆服”那样的司法口号流行,许霆案本身又涉及如此复杂的法律解释问题,如果法官能够层层剥笋、鞭辟入里地作出一个让天下人叹为观止的判决来,那岂不是可以青史留名了么?为什么一审的法官们会这样敷衍塞责或者自甘平庸呢?

  也许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究竟一审判决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陈文一方面说“这种近乎草率的裁判方式,决定了刑事法官在量刑方面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后面紧接着他又批评法官“机械适用法律”,成了法律条文的奴隶。这不免令人困惑:到底法官是否严格适用了法律?依照我们现行体制,法官果真能够成为法律条文的奴隶,那岂非国之大幸。须知时下司法最大的弊端也许正是法官很难变成法律的奴隶,甚至反过来,把法律当奴隶,玩弄于股掌之间。因此,法官严格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即便这结果与民众的情感相背离,引起舆论不满,该指责也不应该是法官,而是立法者。我们不允许法官仅仅依赖自己对于立法是否公平的判断而决定是否适用它们。相反,在司法中,法官必须抑制自己的情感,泯灭自己的个性,对了,就是要像自动售货机那样(在韦伯——陈文误为孟德斯鸠了——那里,这根本不是一个带有贬义的比喻),一边是输入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的入口,一边是输出司法判决的出口,机械运行,不逾雷池半步。这样的法官形象也许真是我们最缺乏的呢。

  所以,问题的关键还在于究竟什么是本案中的法律,法官能够依据的权威渊源到底是什么,以及法官能够在多大的限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我们固然要求司法的说理,但是这种说理仍然是法之理,而非简单地诉诸感觉或情感。当然,有些事项需要通过推理加以解决。例如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就大有文章可作。法官可以追溯立法本意,论证在ATM这种新事物出现未久的时代,立法者理解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怎样的行为方式,能否想象到眼下这种特殊的盗窃。其次,ATM本身的故障是否能够成为被告人的一个有力的抗辩理由,也就是说混合过错是否可以成为减轻处罚的正当理由。还有,假如认定许霆行为构成盗窃,还有数额是否构成“特别巨大”的问题。不少论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的司法解释已经过去十年,数额规定已经严重脱离现实。但是,问题在于,这个解释仍是有效的法律,法官再怎么以说理为名,恐怕也很难突破它。如果上述路径都不通,就只剩下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路径了——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判处法定刑之下的刑罚。当然,最高法院如何说理势必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另外,在呼唤法官说理的时候,我们也不要忽略一个事实:司法判决的风格受到历史以及体制的限制。在这两个方面,我国都不鼓励那些过于个性化和原创性的判决起草。法官如果超越法律条文,诉诸法律外的资源作为论证的基础,不仅有侵犯立法权的嫌疑,而且,由于我们缺乏规范和统一司法解释的有效机制,还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高度不确定性。

  总之,我越想越觉得许霆给司法界出了大难题,制造了一起典型的疑难案件。陈文所指出的路径看上去不错,但设身处地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却是华丽而不实用。这也是为什么明明只涉及法律解释问题,广东高院却不径直改判,而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名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广州中院就甩不掉这只烫手山芋。所有的评论者都在为案件的公正解决出谋划策,但毕竟都属于“站着说话”,代替不了法官的坐着下判。所有的压力都要由法官的肩膀来扛,即便他们的心不太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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