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电台前主持人涉嫌盗窃稿费控罪表证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5日09:23 中国新闻网

  

香港电台前主持人涉嫌盗窃稿费控罪表证成立

  港台前节目主持人及助理监制李慧娜涉嫌盗窃稿费及资料搜集费,被控六项罪名表面证供成立 大公报图

  中新网1月25日电 涉嫌盗窃港台1.9万元稿费及资料搜集费的港台前节目主持人及助理监制李慧娜(又名“拿拿淋”),24日在九龙城法院被裁定六项控罪表面证供成立,由于被告选择不对控罪答辩,裁判官遂把案件押后至下周二,待控辩双方提交书面结案陈词。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控方24日日先后传召港台四名高层人员出庭作供,包括“海琪的天空”主持陈海琪,案发时任港台二台台长、现任港台中文台台长周伟材,已退休的中文台台长赵黄法之及署理副广播处长戴健文等。一众证人的供词,分别是澄清被告以前做过的港台助理监制的职责权限,以及解说港台员工合约与支薪制度,唯四人的供词不约而同地提及被告的前上司、节目监制何重恩为涉案的费用申领表填写人的重要角色。

  戴健文作供时表示,“拿拿淋”在1997年加入港台时当节目助理监制,是属于合约员工第三类,即临时合约的全职员工,所以凡要支薪,须由上司填写费用申领表上报公司,填报过程中,受薪雇员无须参与;及至2001年,政府推行公务员合约制,被告亦因工作表现出色,获推荐转为非公务员合约制员工,被告当时月薪有10500元。

  当被问到超时工作可否以费用申领表方式补薪时,他表示,遇此情况通常以增加休假代替“补水”。他强调,除非超出合约指明的日常工作范畴,否则员工不得申领费用,而根据被告的非公务员合约,撰稿及资料搜集不属被告的工作范围以外。

  陈海琪(原名陈萍)作供时说,被告案发时在她的节目“海琪的天空”做助理监制,只负责接听听众来电,及联络少部分嘉宾工作,不须撰稿,而事实上,节目内容本身也无需要用上任何稿件。惟当辩方律师骆应淦追问到,有否可能是“海琪的天空”节目监制(当时是何重恩)私下找被告(助理监制)撰稿及搜集资料,陈表示有可能,但从无收到节目监制的通知;至于对涉案的费用申领表,她亦由于工作上无须用上,故此从未见过这类表格。

  周伟材表示,涉案的费用申领表上有他签署复核。他说,由于分工后的职责,他只能依赖申领费用的制度程序,即是费用申领表填写人何重恩所上报的确实资料,而他当时亦没有怀疑涉案的三份费用申领表的真确性。而退休的港台中文台台长赵黄法之亦表示,当时签批、准许会计部支付这三份涉案费用申领表时,同样没有怀疑其资料真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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