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档纠纷难寻判决“准星”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8日14:30 北京晚报

  随着我国传统人事制度的变革,人才流动日益频繁。记录个人成长历程的人事档案的作用如今渐渐被淡化,很多人没有想到失去档案对自己意味着什么,往往到麻烦来了才追悔莫及。记者昨日从西城法院的一份调研中发现,丢档纠纷近年突增,虽然劳动者胜诉率很高,但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实践中各个法院的判决无法统一。

  同是丢档诉讼两份判决各异

  60岁的时先生曾是西城区粮食局的员工,40多年前因犯罪被劳动教养3年,单位也将其开除。1977年回京后,他就在街道干起了临时工。去年4月,时先生到区粮食局几经合并后成立的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找档案,这才发现档案已经找不到了。没有档案,时先生就无法享受低保或养老、医疗保险等。

  面对“老无所养”的困境,时先生将华天集团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公民的人事档案关系到公民就业、工龄计算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诸多方面的利益。华天集团将时先生的档案丢失,必然对他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华天集团按去年北京市城镇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每月向时先生支付最低生活费。同时,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及比例,给时先生报销今后的医疗费。

  不过,同样是丢失档案的诉讼,缪女士只得到了3万元赔偿。1993年,她因与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产生分歧,离开了单位,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不过此后,单位一直没有将其档案转至街道,直到2006年底,缪女士才得知档案被单位丢失。

  缪女士要求单位为其补办档案,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单位补办档案,但却认为缪女士所主张的12万元赔偿过高,只判决单位支付3万元。但3万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并没有在判决中体现出来。

  法无明文赔偿多靠自由裁量

  法官告诉记者,以前,很多人不知道档案被丢失还能索赔,近两三年前才开始出现这类诉讼,案件数量越来越多,问题也逐渐凸显。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致使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用人单位要赔偿失业人员的损失。

  北京市各法院均受理过类似的案件,记者查阅了几十份丢档诉讼判决,发现只要情况确实且在诉讼时效之内,劳动者胜诉率几乎是90%。虽然用人单位的责任很明确,但由于法律法规都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各法院的判决结果和赔偿数额差别很大。

  有的法官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者的最低生活费;有的则自己算账,按照北京市人平均寿命来计算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的年限,进而计算出一个赔偿数额。还有部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就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考虑到单位的过错,只酌定在5万元之内赔偿。

  获赔难补实际损失

  法官介绍说,丢失档案对劳动者最大的影响是养老和失业问题。档案记载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资情况等,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只有将档案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参加社会保险。没有档案,社保部门无法计算其工龄,劳动者也不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领取基本养老金。而且很多单位目前仍以档案为考察聘用劳动者的条件,丢失档案也可能造成劳动者无法再就业。

  对于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能否弥补回劳动者实际损失的问题,法官表示确实很难,今后的经济发展情况谁都无法估计,所以一次性赔偿也难说是多是少。“比如说档案本身,有的法官会支持劳动者的要求,判令用人单位为职工补办档案,但职工的经历是不可复制和查补的,这是无法用钱来衡量的。”

  法官期待司法解释给尺度

  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用人单位转移档案的责任再次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是如果不履行转档义务或丢失档案应如何处罚或赔偿仍然没有说法。法官说:“劳动合同法肯定要制定实施细则,我们期待细则中能给出赔偿的标准,让我们掌握法律的尺度。”

  法官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只能通过改革现有的档案制度来实现。比如,成立统一的档案管理机关,使企业摆脱档案管理的负担,并脱离对员工档案的控制,避免劳资纠纷产生后的档案移转问题。其次,档案应与劳动关系彻底分离,不再作为单位录用的条件,以避免因转档纠纷造成劳动者的再就业困难。再次,档案不再成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必备条件,这样才能让社会保险的纠纷得以解决。

  本报记者孙莹通讯员王辉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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