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楼业主要交出房顶钥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1日04:13 今日早报

  □通讯员 曾旋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以自己造的并一直承担维护为由,青田鹤城镇花降9号4幢顶楼业主,将通往楼顶的过道门锁住,独占晒台。在被楼下住户集体告上法院后,引发了《物权法》浙江省第一案(早报曾多次报道)。

  昨日,青田县法院一审判决,其他17位业主(法院追加一名业主为原告)对4幢房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独占楼顶的业主必须在判决后10日内,将钥匙交给其他17名业主。

  法院认为,涉案房顶虽然均未在原、被告的产权证上登载,也没有约定所有,但按《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而按设计图纸和生活常理,任何房屋都应建有房顶,房顶属于建筑物的合法共有部分,顶层业主擅自改建、添附,既不能使房顶消灭也不能由此取得房顶的产权或单独使用权。所以原告主张对房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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