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未参保城镇居民可缴社保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1日08:4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即日起,成都市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返城下乡知识青年和知识分子农转非配偶等个体劳动者(以下称“城镇未参保个体劳动者”),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且有参保意愿的,可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社保机构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医保的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

  1月30日,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表示,未参保者初次参险时,可按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为:1996年至2007年期间对应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以后为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乘以对应年度缴费费率所计算出的历年缴费额之和。补缴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城镇未参保个体劳动者按《补充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的,可按《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石莉芳姚长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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