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管理办法鼓励规范农产品就地初加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3日02:13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陈泳)在农产品规模化生产基地建配套初加工厂,从即日起我市将有“规则”可依,这是记者昨日从市农委了解到的。据悉,为了在解决鲜活农产品不便储运,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同时节约和保护耕地,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联合出台了《成都市农产品规模化基地就地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管理办法(试行)》,鼓励和规范农产品规模化基地就地进行初加工。

  记者了解到,此次针对的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的理化性质改变程度较低的加工,包括生鲜、易损耗、不适宜长途运输和初加工过程无污染的农产品,而规模化基地以及相应的加工厂(场)面积也应达到规定的标准,其中粮油基地须达到5万亩以上,初加工厂(场)控制占地5亩以内;蔬菜(食用菌)、水果、茶桑基地须达到1000亩以上,花卉基地须达300亩以上,初加工厂(场)控制占地3亩以内;林竹、干果、中药材基地须达到1000亩以上,初加工厂(场)控制占地3亩以内;奶牛养殖基地常年存栏奶牛须达到1000头以上,初加工厂(场)控制占地1亩以内;水产基地精养池塘面积须达到100亩以上,初加工厂(场)控制占地在精养池塘面积5%以内;天然水域300亩以上,初加工厂(场)控制占地在水域面积2%以内;全流水养殖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初加工厂(场)控制占地面积5亩以内。

  据介绍,农产品初加工厂(场)的选址将在规划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将充分利用建制镇的交通、商业网点和市政基础设施条件,服务于整个镇域内的农产品规模化基地,达到集约、经济的目的。《办法》规定,在农产品规模化基地就地进行农产品初加工,必须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产业发展布局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区域布局规划,且必须建设完善规范化的初加工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设备,具备技术操作规范,同时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据悉,为了规范管理,所有初加工厂(场)都必须在当地区(市)县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当地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将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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