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草率火化“无名尸”逝者亲属获赔精神损失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4日02:00 华龙网-重庆晚报

  得知亲人去世,赶来见最后一面却只见到一堆骨灰。昨日市五中院向本报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由于九龙坡一殡仪馆的草率,侵犯了死者亲属的悼念权,被法院终审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暴病身亡

  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街道曾经住着一位叫侯成荣的老人。

  2004年10月7日下午,七十多岁的侯成荣来到九龙坡区白市驿镇街上一茶馆喝茶。下午3时许,他忽然发病,倒在茶馆里,周围的群众立即拨打120,并将他送到医院抢救。由于病情严重,当晚7时45分,侯成荣死亡,医院出具了死亡证明等。由于事发突然,当时没人表示认识死者,医院工作人员在死者姓名栏内填写为“无名氏”。

  第二天,派出所进行调查后,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在此情况说明上批注: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火化,死者骨灰保存3个月后处理。

  只见骨灰

  当天下午,九龙坡区龙居山殡仪馆派车前往医院,将尸体拉到殡仪馆,并在当日下午,将这“无名氏”的尸体火化。

  侯成荣的亲属发现他未归家,四处寻找,却意外得知他病发身亡。10月9日,他们拿着白市驿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在龙居山殡仪馆领到了骨灰。

  亲人突然离世,都没能见到最后一面,给亲属留下无限遗憾。侯成荣的子女们认为,促成这一遗憾的还有殡仪馆,要求赔偿1万元。但殡仪馆认为,侯成荣的女儿在领取骨灰时,在“丧家签字”栏内签字,表示其对事先火化侯成荣一事表示认可,为此拒绝赔偿。

  于是,他们打官司、上访,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如愿。

  终获赔偿

  2006年7月,他们再次起诉。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成荣的子女在“丧家签字”栏内签字,只是为了领取骨灰,并不是追认其火化行为。且《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区、县(市)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死亡鉴定书,遗体因办案需保存在殡仪馆的,不得超过三十日。而当时,派出所只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书,并未写明同意火化。

  法院认为,殡仪馆在未接到相关机关的死亡鉴定书的情况下,草率火化遗体,给侯成荣的亲属精神上造成了痛苦,遂判决殡仪馆赔偿精神抚慰金7000元。

  侯成荣的子女认为抚慰金数额太低,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去年11月底,该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悼念权

  精神权利的一种扩张

  “悼念权,在法律条文里没有这样的字眼。”该案的承办法官胡智勇称,向亲人的遗体告别,这是人精神上的需求,人有这个权利。在我国,几千年形成的传统文化和善良风俗中,生者对死者的吊唁和缅怀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这种习惯应当受到人们的尊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殡仪馆的行为侵害了侯亲属的其他人格利益,未对亲人遗体进行悼念。悼念权,是对人精神权利的一种扩张,所以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这样判决,体现了对人精神权利的重视,对人权的重视,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记者 莫雪庆

  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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