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免费通行怎样更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4日08:36 法制日报

  免收公路通行费为救灾 上下法规衔接仍存模糊

  本报记者 陈煜儒

  自从1月中旬我国南方遭遇罕见暴雪灾害以来,从交通部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缓解交通拥堵,保障救灾物资畅行和灾区农产品的供应,相继作出了免收车辆通行费用的应急举措,对灾区人民抗击雪灾发挥了不可小视的作用。

  迎战冰雪,各地收费公路免收费用无可厚非,不过,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有关公路免收费用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法律问题,有必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进一步完善。

   公路何时免费早有规定 法规衔接存在模糊之处

  “在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没有规定收费的高速公路在什么情况下免费放行,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立法漏洞。由交通部门主导起草的上述法规规范了行车者,却忽略了收费公路在什么情况下免费放行等涉及其自身责任承担的规范。”记者发现,在一篇质疑文章中提出的这个观点,获得了为数不少的支持者。

  “其实不然。”2月13日,交通部法律专家委员会成员张柱庭教授向记者坦言,“国务院对公路免费早有规定,只是在执行过程中,上位法与下位法衔接得不好。”

  据张柱庭介绍,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根据这一规定,当冰雪造成公路大面积堵塞时,为了快速通行,政府下令免收通行费用是一种抢险救灾的举措。”

  记者发现,在一些法律专家眼里,有关公路免费的争议另有所在,那就是,虽有了抢险救灾车辆可以免费的规定,但对什么属于抢险救灾车辆、范围有哪些等,都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省有自己的规定,有些省则没有,这就导致国务院法规与地方法规出现了衔接的模糊地带。专家认为,对于抢险救灾车辆免交通行费的情况,也应列举出来,以便全国统一执行。

  公路免费也应有严格程序 以“令”的形式下发更正规

  “省级部门今天发个通知、明天下个红头文件,用这种方式免收公路通行费不免有些随意了。”一位从事公路经营的外资企业主对记者说。

  “免收公路通行费不仅应该有法律依据,而且还应该有严格的法律执行程序。”张柱庭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公路经营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有国营、民营还有外资,一般来讲,通知和“红头文件”只对行业内部具有约束力,而“令”的约束力就要强很多,因为它是政府的执法行为。

  张柱庭认为,如果以“交通部令”的形式下发免收通行费用的通知,更正规、更到位、更有威严。

   某些车辆免费出现制度竞合 应该及时调整相关利益关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总里程4.5万公里的全国“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基本建成并平稳运行,仅2007年,全国减免通行费预计达30亿元,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公路减免规定源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6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据张柱庭教授介绍,这一条没有放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7条中规定是有明确用意的,就是鲜活农产品运输不是法定的必须免收通行费的内容。但在某种情况下,鲜活农产品又属于救灾物资。在今年的雪灾中,这个问题就比较明显,这就出现了制度竞合。

  “在制度竞合的情况下,就得调整利益关系,这对公路经营者的意义很大。”张柱庭解释说,如果是救灾物资,公路的经营者不享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比如,可以延长收费期限;如果是鲜活农产品,政府下令免收通行费,公路的经营者可以享受偿还贷款或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期限等延长的待遇。

  本报北京2月1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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