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4日08:36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13讯 记者蔡岩红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日前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规定指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此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等6类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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