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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令废止 过时法规也应事实死亡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5日08:16 法制日报
追踪反馈 历时10个月、全民参与的法规清理工作,随着国务院前不久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终于有了结果,《铁路留用土地办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和宣布失效(本报1月24日曾予报道)。 国务院对过时的法规进行清理,这是一件维护法制统一的好事。有利于法律、法规内部的和谐、统一,有利于行政执法、司法部门执法与司法依据更加明确。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行政法规即使是在国务院法规清理正式废止之前,也并不等于它们没有死亡,还能继续适用。 提出这个问题就在于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司法部门“机械执法”,对于没有明令废止的法规,就认为必须适用。 如果行政执法部门没有遵循法治精神,违法适用了这些过时的法规,司法部门也应当站在维护法制统一和公平正义的高度,不能再用这些过时法规司法,确保它们事实上死亡。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对冲突的法律具有选择适用权,有权不适用那些过时的法规。 立法法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这就说明,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如果能确定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如何适用时,就无须提交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裁决,而自行选择适用法律、法规。 此外,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法规制定的程序是否违法来选择适用法规。比如,一部在立法法实施前颁布的行政法规,在制定程序上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法院虽然不能宣布其无效,但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不选择适用这一法规。 当然,我们希望国务院能对法规清理制定一个长效机制,定期对过时法规进行清理,但是,我们更希望行政执法、司法部门不再机械执法,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