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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责范围:“错案”调整为“执法过错”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9日14: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据新华社电 为保证检察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据介绍,该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主要是在充分吸收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6月颁布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合理内容的基础上确定的,主要为:将责任追究的范围由“错案”调整为“执法过错”,这样就可以将处理结果没错但程序违法的行为纳入追责范围;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增列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完善责任追究的启动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的承办部门。 条例指出,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编辑:侯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