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拟对烈士遗属发褒扬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0日01:24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国家对烈士遗属发给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烈士褒扬金由发给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纪念设施内禁埋他人遗体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严禁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烈士遗属优先批准服现役

  根据征求意见稿,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或者录用为公务员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或者录用为公务员。

  征求意见稿规定,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此外,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予以留用。“堪为后人楷模”可评烈士

  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参加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三)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牺牲的;(四)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援外、维和任务中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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