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08:28 法制日报

  《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本报北京2月21日讯 记者李立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将教育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严禁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拟订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监测评估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就重大教育问题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建议。并应当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教育督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教育标准和要求进行,严禁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专职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国家公务员,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科研、教育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经教育督导机构专业考核合格。教育督导报告将向社会或者有关部门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就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希望各界能认真研究以下主要问题:一,基础教育工作存在什么问题,怎样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二,如何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以及界定其职能。如何处理教育督导行为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行为、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的关系,如何处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制度之间的关系。三,应当对国民教育中哪些领域的教育工作进行教育督导,教育督导的范围可否包括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四,教育督导的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督导结果应当对督导对象产生什么作用。

  围绕上述问题,国务院法制办欢迎社会各界于2008年3月31日前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在《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中就《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也可将修改意见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jydd@chinalaw.gov.cn)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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