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司法官退休年龄符合司法职业属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5日01:4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司法官处理案件,最忌讳一时冲动,司法的消极、被动、中立等特性要求司法官稳重持中

  ●司法不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门艺术,一门倾听的艺术、询问的艺术、指挥的艺术、判断的艺术

  ●延长司法官的退休年龄对于排除司法干扰、遏制司法腐败有更为现实的意义

  延长司法官退休年龄符合司法职业属性

  “国外许多地方40岁才能当上法官,50岁正是法官的黄金时期;而我们的法官,有的才50多岁就退休了。太可惜了!”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协秘书长陈舒等人赴深圳市检察院、深圳市中级法院专题视察时,针对法院、检察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大声疾呼: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法官、检察官实行职业化(2月19日《羊城晚报》)。

  建议法官、检察官不应与公务员同龄退休,这只是近年来社会上对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呼吁之一,但我以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提升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水平,不妨就从正视这一具体的建议开始。

  西方有这么一句法谚:“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鲜明地道出了司法官不同于律师的职业属性。一般来说,律师代理诉讼需要主动出击,以一种“进攻型”态势介入案件,尤其在庭上需要具备“舌战群儒”的进攻力;相比而言,司法官处理案件,却最忌讳一时冲动,司法的消极、被动、中立等特性要求司法官稳重持中,具备一种超乎常人的心如止水的“冷性”品格,过度热情反而容易伤害司法的理性。司法的职业属性恰恰契合了中老年人的自然特性,而与年轻人的品性显得有些“格格不入”。

  更重要的是,司法不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门艺术,一门倾听的艺术、询问的艺术、指挥的艺术、判断的艺术。司法官对当事人的询问、对庭审的指挥、对事实的判断、对法律的运用,都离不开个人经验的指导。在这一点上,司法官职业与医生职业殊途同归,年龄越长的人,其阅历和经验也越丰富,职业技能也越娴熟。

  不仅如此,延长司法官的退休年龄对于排除司法干扰、遏制司法腐败还有更为现实的意义。以法官为例,相对于青年法官而言,迟暮之年的老法官由于少了许多职务晋升、上下级关系、金钱待遇等方面的忧虑,无疑更能抵制外界对独立审判造成的各种干扰。而且,为维护国家司法的统一,审判的职业特性还须赋予法官具有超然物外、独善其身的职业神韵,追求一种同质化的判断、思维方式,而这种职业神韵和思维方式的获得,不是年轻人与生俱有的,也必须经过长时间的历练与熏陶。

  正是基于以上几点,许多国家都将提高新任司法官的年龄,延长法官、检察官退休的年龄作为推动司法官精英化建设的头等大事,无论是“起始从业”模式下的欧陆国家还是“转业”模式下的英美国家,都很少有“少年得志”的司法官。如法国法官一般年龄是65岁,首席法官是70岁;英国上诉法院法官的年龄一般不低于55岁;美国则干脆倡导法官职业终身化,大法官如果不是自己提出辞职,则可以任职至死,大法官霍姆斯退休时已是91岁高龄。

  一名优秀的司法官必须是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磨练出来的,然而在我国,法官、检察官却保持着与普通公务员一样的退休机制,使得好不容易培养起来的资深司法官不得不面临流失。这背后,隐含着长期以来我国司法职业行政化的弊端,包括管理体制都是遵从公务员的行政化管理惯例,违背了司法职业的特有属性。

  自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提升司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就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心。如何将法官、检察官从普通公务员管理体制中彻底剥离出来,按照司法规律推行司法官任职年龄改革,原本就是这个重心的课题之一。既然司法官的职业特性并不契合行政职业所追求的热力与激情,那么我们不妨就从延长司法官的退休年龄入手,去开启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务实之旅。

  (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教师)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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