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今年首张高额罚单的潜台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5日08:21 法制日报

  证监会2008年行政处罚第一人已交350余万元罚没款 专家解析此事广受关注内情

  

证监会今年首张高额罚单的潜台词

  本报记者 周芬棉

  “前几天,证监会今年行政处罚第一人周建明,已经将350多万元的罚没款交给证监会了。”今天,一位接近证监会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了这一情况。

  1月7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通知书》:宁波籍人士周建明在2006年1月至11月期间,利用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价格,共获取违法所得176万余元。

  周建明究竟是何许人也?长得什么样,住在什么地方,是否还沉浸于股海,无人知晓。

  为了找到这位证监会今年行政处罚的第一人,也是今年被认定的市场操纵第一人,记者“挖地三尺”进行调查,也只是知道他和他的妻子朱向英曾出现在宁波上市公司维科精华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中。从了解他过去的人口中听说,“他很有钱,也许他就站在你的身边,也许与你刚刚擦肩而过”。正因为如此,他被称之为继“带头大哥”、“最牛散户刘芳”之后,资本市场第三位神秘人物。

  证监会称

  准确计算出违法所得很难

  虽然176万元罚款在证券市场上不是一个大数目,但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也算得上是“天价”了。

  据证监会调查,在2006年,股指节节攀升股市牛气正旺的时候,周建明利用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操纵了大同煤业、四川路桥、G同科、嘉宝集团等15只股票的价格。

  经过几个月的艰苦调查,证监会还原了他的操纵路径:

  2006年6月26日上午,周建明在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大同煤业股票的买单,表明自己要买这只股票,申报价格也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当大批散户及时跟进也要买的时候,周建明开始在26分钟内全部撤单,他以10.36元卖出大同煤业股票433万股。直到此时,那些跟风而买股票的中小股东,才知道自己上当了。

  以同样手段,周建明在同年7月10日操纵了四川路桥的股票价格,7月27日操纵G同科的股票价格,8月17日操纵G中海的股票价格。就这样,从2006年1月到11月,不到一年的时间,他操纵了15只股票的价格。

  “证监会通过多次论证、反复计算,决定对周建明处以176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76万元。”2月23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要准确地计算出周建明的违法所得到底有多少,很难,不同的算法有不同的结果,这个数字是我们认为比较接近实际的一个。”

  不同以往

  首次依据“兜底”条款和相关办法

  “此次对周建明的处罚依据自然是证券法。”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但这次的处罚不同于以往,因此备受关注。”

  据了解,证券法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对操纵证券市场作了禁止性规定。明确禁止任何人以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博士说:“这就是典型的‘连续交易操纵’模式。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约定的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从而影响交易股票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则被称之为约定交易操纵。”

  张远忠分析说,证券法同时还列举了一种方式,即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种方式构成自买自卖操纵。”

  证券法列举的这些方式,与周建明的操纵手法完全不同。“但是,证券法规定了一条兜底条款,即‘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证监会依据这项‘其他’以及市场操纵的本质特征,作出了对周建明的处罚决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给记者分析道。

  一位知情人士介绍说,过去,对这种行为是否需要处罚,证监会是有顾虑的,内部意见也不一致。过去查处的市场操纵案,都是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列举的方式,也都是特别典型、利用大量资金、市场影响较大的恶意操纵,对这种在以前看来较小又“司空见惯”行为的查处,这是第一次,而且,第一次用了证券法的这个兜底条款。

  “事实上,此次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在依据证券法原则规定的同时,依据的是证监会去年9月出台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专家告诉记者,“这个认定办法总共认定了8种行为,除证券法列举的3种外,还有5种,即蛊惑交易操纵、抢先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价格操纵以及特定时段交易操纵。证监会依据的正是‘禁止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这项规定。”

  一位老股民告诉记者说,“虚假申报有时一眼就能看出来,挂那么一个大单子,价格离谱,你可千万别以为是真的,一旦跟风就有可能上当,这很可能是一种障眼法。”

  据这位股民介绍,一些持有证券或者买卖证券的人,有时买卖股票并不是真的想成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频繁申报或者频繁撤销申报,只不过是在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一旦投资者上当,他便能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利益。“我曾亲眼看见许多新股民,整天盯着看大户如何布局,稀里糊涂地越炒越赔,还不明白原因。”

  一位证券专家分析说,如果在一个交易日内,连续或者交替进行3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笔数或申报量占那一时段总申报笔数或申报量的20%之时,可以定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

  “但是,虚假申报并不一定都违法,可能是投资者偶然的一种作法,这也是正常的行为。”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说,“只有频繁利用这种手法,最重要的是操纵了某一只股票价格的时候,才会构成市场操纵行为。”

  意义深远

  既敲山震虎又表明监管层决心

  一位证券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证监会应该在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后,再对此类行为进行认定。”

  但是,记者采访的几位证券法专家则对证监会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赵旭东认为,“证监会的做法并无不妥”。他说,从交易目的上、交易数量上分析,从交易结果上考察,只要在这些要件上有投资者操纵了某种股票的价格,就符合法律规定的禁止操纵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违法。“这正是兜底条款的作用之所在。因为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的违法行为,所以才经常会出现这种兜底性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教授李曙光在肯定证监会做法的同时认为,“证监会太仁慈了”。

  他指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应当在没收违法所得之时,还应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证监会只罚了一倍,显然是比较少的了。对这种令市场深恶痛绝的行为应当给予重罚,并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远忠认为,对周建明的处罚之所以引起强烈反响,最重要的是他操纵市场的具体行为方式。“虚假申报,在证券市场上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手法,炒股老手大都知道,但没有几个人真正认为这种行为很可能是违法的。证监会的处罚实际上向投资者表明,这种操作手法一旦操纵了股价,就会受到处罚。”

  据张远忠介绍,周建明虽然神秘,但是提起“宁波涨停板敢死队”却是老股民都知道的。早在世纪之交的2000年,“宁波涨停板敢死队”就已显现雏形。“敢死队”成员都用自有资金,其操作永远是短线炒作,手法以“快、准、狠”见长。周建明在2006年之前,就是“敢死队”的核心成员了。而他进入核心层的手法则是其操作手法的更狠、更准,他最得心应手的手法就是这几年市场上常见的虚假申报,“他将这种手法用到了极致,直至疯狂操纵股价,以致于被监管部门抓了个现行。”

  赵旭东则表示,证监会去年执法体制的变革,证券处罚委员会的设立,人数最多的专职稽查总队,都为证监会的高效执法创造了有利条件。证券市场作为一个利益巨大的场所,任何不规范的行为都可能会带来极大的不公平,而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也迫切需要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同时,证监会应当将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变为操作规程,完善执法规则体系,为高效执法创造必要的制度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管晓峰认为,今天的资本市场,无论是从投资者参与的人数上还是证券市场的规模上,都不是以往所能同日而语的,证券市场越来越显现出其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这也使得社会各界包括司法机关等在内,对于证券市场的作用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而对于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市场,很多过去没有暴露的不规范行为,都可能因蝴蝶效应而被放大,处于灰色地带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也可能会清晰地显现出是与非。

  他认为,证监会对周建明处罚更大的作用在于警示。从“带头大哥777”被移送司法机关,到轰动一时的杭萧钢构案,再到周建明市场操纵被处罚,表明严打“黑庄”的序幕已经拉开,表明监管层对整治证券市场更为积极主动,同时已经下定了决心,任何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都将会受到严厉的制裁。

  本报北京2月2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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