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不得搜身扣押证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6日03:04 北京晨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晨报讯(记者 王萍)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等行为。

  草案规定,保安员应当为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保安员上岗时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能够招用100名以上的保安员。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3月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草案提出意见。还可以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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