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公告重燃公路收费话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08:25 法制日报

  车轮滚滚 高速日进斗金 路程漫漫 收费何时能止

  本报记者 郄建荣

  都说公路收费是个“肥缺”,肥在哪儿?审计署今日发布的对18个省(市)收费公路的审计调查揭示了其中的秘诀: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掌握了这些收费秘诀令上至地方政府下至经营企业手头相当宽松。

  正如公告所说,政府还贷公路的通行费被大量截留挪用,造成还贷资金严重不足,一些应该停止收费的公路,继续收费;少数收费公路管理部门机构臃肿,人员收入偏高,通行费收入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开支。

  10元高速费还要违规收多久

  就职于北京某公司的王先生,因工作需要搭乘飞机出差是家常便饭。一年下来,仅机场高速的收费票据不下几百元。

  这钱该不该交呢?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专家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审计署今日发布的有关收费公路的审计调查结果,北京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不合规。

  “北京市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总投资11.6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7.65亿元,在收费3年多后,北京市于1997年1月重新批准收费30年,至2005年底已收费32亿元,估算剩余收费期内还将收费90亿元。”这位专家说,据此,不难算出,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到2005年底收费已经超过贷款4.18倍。

  而按照1984年国务院批准实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规定以及2004年9月,国务院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二级以上公路(含二级,下同)交通部门贷款建设的公路,还贷结束后要停止收费。而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是北京市交通局利用财政资金和部分银行贷款建设的。

  延期收费的又何止首都机场高速公路一家。据审计调查报告,1999年,北京市将北京至石家庄高速公路北京段等3条已收费3至12年的政府还贷公路,划转给新设立的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使之变为经营性公路,并重新批准收费30年。其中,1987年开始收费的北京至石家庄高速公路北京段总的收费期限达到42年,按2005年收费水平测算,累计收费将达93亿元,为该公路建设时利用银行贷款的16倍。

  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京通快速路等项目也存在同样问题。至2005年底,湖北省将建设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及其他项目所用129亿元银行贷款,计入收费公路的债务,相应延长了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广东省在核定47条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时,将29亿元财政资金视为需通过收费偿还的“债务”。

  延期收费来的钱又派了何用场?审计公告说:“2001年至2005年,辽宁省自定政策,按全省通行费的5%至5.5%提取资金7.5亿元,用于交警经费、交通补助费、服装费等。”;“1999年至2005年,河北省交通厅及下属三家高速公路法人单位,从5条高速公路通行费中违规提取超收分成

  资金等6.48亿元,主要用于发放奖金、福利、建设职工住房和办公楼等”;“河北省财政厅等单位从通行费中违规列支高速公路巡警经费、政府调节基金、再就业基金等2.1亿元。”;“至2005年底,山西省长治市赵店桥等3个收费站累计收取通行费4.09亿元,市、县两级政府从中挪用2.73亿元,用于弥补财政支出。”

  法规滞后为违规开绿灯

  上个月召开的政协湖北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委员们相继提出五份提案,提案全都围绕一个问题:城区公路收费站到底该不该撤?连任了四届北京市人大代表的李淑媛,20年中为京石高速公路收费问题奔走了15年。

  就人大代表的议案,北京市首发公司的答复是,根据《条例》规定,他们坚持收费的做法,并未完全违法。《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是,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他们认为,《条例》只规定了最后的限制期限,并没有说一旦还清贷款就必须停止收费。

  “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确实比较突出。与《条例》配套的法律法规至今尚未出台,致使《条例》颁布前已建成的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过多过密、收费期限过长等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司长潘晓军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滞后的问题至少在三个方面都有所反映:

  相关政策法规未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而及时调整。潘晓军说,八十年代初,收费公路的收入主要是车辆通行费。随着公路设施的不断完善,收费公路的服务区、加油站及广告经营等也取得了很多收益,形成新的还贷资金来源,但有关部门一直未明确如何管理。实际执行中,这部分收入有的未纳入公路收益管理,有的还挪作他用,不利于尽快还清公路建设贷款,也形成了国有资产流失隐患。

  收费公路政策的配套法规制定不及时。据潘晓军介绍,2004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条例》,对新建收费站的设置、收费期限等作出了规定,并要求出台相关办法,对《条例》颁布前已建成收费站进行规范。但时隔三年多,相关办法仍未出台。

  对收费公路管理中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没有及时制定法规予以规范。潘晓军说,一些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向交通部门购买收费公路经营权时,其出资大部分是银行贷款,但银行贷款不是用这些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取得的,而是以被购买的收费公路的经营权作质押取得的。这种做法不仅未达到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路建设的目的,还让一些人以极低的风险代价控制了巨额公路国有资产,并从中牟取巨额利益。

  针对收费公路管理法规滞后的问题,潘晓军说,审计署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完善收费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议。他透露说,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对《条例》进行修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收费公路权益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关于逐步撤并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的工作方案》等9项规章制度也已陆续颁布。

  本报北京2月2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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