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遭侵权凸显文化创意立法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08:25 法制日报

  基本权利遭侵犯事件逐年上升 相关法律不健全维权困难

  

编剧遭侵权凸显文化创意立法空白

  编剧李树型展示署名被侵犯的证据环球摄

  本报记者 席锋宇

  2月25日,第80届奥斯卡金像奖颁奖典礼如期而至,因为美国编剧罢工的原因,今年的奥斯卡颁奖活动分外引人瞩目。

  而在好莱坞影视编剧们为了争取DVD和网络传播的分成而罢工3个月之时,中国影视编剧们也在为争夺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和取得报酬权等基本权利呼吁着。

  2月24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电影编剧论坛暨“2008编剧维权大会”上发布的《2008影视编剧维权声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声明称:我们的作品经常被人任意篡改,面目全非。有时甚至在字幕和海报上根本就找不到我们的名字;我们时常无法获得合约规定的酬金;我们投告无门,我们感到困惑和窘迫。

  五大基本权利常遭侵犯 标准缺失无奈霸王条款

  “我最近去市场上看了一下电视剧《奋斗》的碟,发现上面根本没有编剧的名字。这样下去,再过几年,人家提起石康,根本不会想起他还写过《奋斗》。”正在热播的电视剧《奋斗》的编剧石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编剧署名权得不到落实的现状表示很无奈。

  八一电影制片厂副厂长刘星是影片《开国大典》的编剧之一,曾遭遇过四次侵权。有自己任编剧的作品被强加进他人的署名的,也有受人之托写剧本,结果却拿不到钱的。

  更让刘星气愤的是,他任编剧的某个作品得了大奖后却被告知,“奖金可以给你,领奖时你不能去”。

  因为自己的作品受到侵权而走上诉讼之路的编剧也不少。从2002年起,《趟过男人河的女人》的作者———黑龙江省作协副主席张雅文,就不断地打官司。起因是她1999年自费5万多元到比利时采访创作的《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被改编为电视剧后,不仅未能获得完全稿酬,而且在没有告知她的情况下,居然换了编剧。

  新版电视剧《红楼梦》的编剧之一顾小白直言,编剧遇到侵权,就像遇到偷窃。因为缺乏保护机制,编剧的权利才会被侵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编剧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五项基本权利。

  广电部电影事业管理局第531号文件《关于修订故事影片字幕规定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了故事影片的常规署名,编剧位列第一。

  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编剧的著作权被侵犯的案例逐年上升,并愈演愈烈。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著名编剧王兴东说,编剧在实践中最容易受侵害的是署名权。海报、碟片、宣传画册以及媒体的宣传报道中,往往没有编剧的名字。常见的侵权方式有两种,王兴东用了两个词来形容,一个是藏头露尾,就是编剧的名字出现在最后,甚至是和一些无关紧要的人员安放在一起,容易被人忽视。一个是鸠占鹊巢,“往往是你创作的剧本,导演、制片人或是什么别的人,未经你同意就请别人来改,或者直接就署上他们的名字了。”

  还有许多编剧,与影视制片公司签合同,制片方往往在合同中写有“剧本最终由制片方审核通过为准”这样的霸王条款。编剧们没有注意这样的条款,致使自己的权益难以维护。

  影视编剧程青松说,编剧的工作开始时,签的合同中往往会有“修改到投资方满意为止”,至于什么是满意、标准在哪儿、谁来定标准等,都存在问题。“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约束,天平是倾向强势一方的,对大部分编剧而言,这不公平。”

   保护文化创意存在诸多难题 专家建议书面签约加强审查

  据记者了解,编剧的创作涉及到一个新兴领域———文化创意产业,一种在全球化消费社会背景中发展起来的推崇创新和个人创造力、强调文化艺术对经济的支持与推动的新兴文化理念、思潮和经济实践。书刊出版、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录音制品、电影电视甚至时尚、玩具和游戏都包括其中,而电视和电影无疑是文化创意产业中最具有代表性和大众性也最为成熟的形式。

  采访中许多编剧告诉记者,在文化创意产业中遭遇侵权不止编剧这一类人,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尤以网络侵权最为随心所欲。只要随意进入一个网站,就可以阅读、观看、收听甚至下载小说、电影、音乐、图片。无论文字作品还是影视、音乐、美术、摄影作品,被“一网打尽”。在网络上,著作权这一私权利似乎已与权利人无关,而真正实现了“全民所有”。

  据介绍,我国于1992年正式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版权公约》,对保护文化创意产业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尚不健全,存在一些不明晰和空白之处,如对网络传播作品的保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等,特别是创意作为一种主观的思想产物遭遇侵权后,如何界定、如何追讨权利,法律都没有明确。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巩沙说,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考虑到影视界目前尚未形成强有力的道德约束体系,诚信意识缺乏,为了更好地保护编剧的权利,建议在进行剧本交易时一定要采用“白纸黑字”的书面形式,将所有的期望与要求都变成可被第三方理解和把握的文字。

  顾小白认为,要改善现状最根本的方法就是电影立法。

  王兴东代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向广电总局提出建议,凡有侵害编剧署名权的影视剧,审查中应责令修正,不修正者不予通过;凡违约拖欠编剧稿酬而引起法律诉讼的影视剧,一律不予审查,不批准放映许可;凡是不经编剧授权同意,恶意篡改歪曲剧本原意而引起版权诉讼的,一律待法律判定后方可予以审查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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