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官员?看起来很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00:18 红网

  老师在讲台上讲话,犯错的学生站着听课,可能很多人小时候读书时都有这样的经历。但令彭州市丹景山镇镇长意想不到的是,因为街道脏乱差没“扫”干净,这个旅游大镇的头头不得不在开会时“扫面子”———在近日彭州市召开第十二届纪委第三次全会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上,彭州市委书记门生点名,镇长站着听了近半个小时的“课”。(2月28日《成都商报》)

  本职工作做不好,就罚你开会站着听——看起来,门书记的做法很得民心,很解气,颇有点“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味道。问题是,这是一个依法行政的社会,法治的一个最基本逻辑就是: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对于公民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官员的权力运作必须符合这一原则,否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无庸置疑,门书记的动机和出发点都是好的,甚至结果也可能真的很美,但却不符合法治的底线要求。依法行政不仅是目的的合法性,还包含最关键的过程的合法性,即程序正义。

  别说对成年人,就是对未成年的学生,体罚也是违法的——这早已在中外教育界达成了基本共识,那么,体罚大人就合法了吗?眼下的一股风气很是怪异:一出问题,往往就是一把手勒令当事官员如何如何,迫于权力而达成一种行为自觉,很有观赏价值,却更值得怀疑。严苛而铁碗的领导是稀缺的,很可能“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难以复制、难以累积是最大的问题。我们不妨追问一下:街道脏乱差的仅这一个镇吗?官员在行政工作中就没有合法的私权吗?……

  法治与人治当然不是两个水火不相融的概念,但公共治理在人的执行过程中,总应有一个清晰的边界,不能因人而异、因人而治,不然,就是典型的家长式管理作风,有悖法治原则对公权力的基本要求,即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简单说,就是权力法定。此外,《行政处罚法》第3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最值得追问的一个问题是:谁给了门书记“即兴”罚人听会的权力?

  工作没做好,被批评甚至被处罚都是应该的,但应有理有据。当事镇长说,开始觉得没面子,后来想通了。笔者宁愿相信这是真话,但是,没有制度建设垫底,对于那些没有被检查到的失职单位、门书记没去开的重要会议而言,“罚站”又有多大的震慑意义呢?莫名其妙的体罚是可怕的,尽管它夹裹民意而来,尽管它看起来很美。

  观点撞击

稿源:红网 作者:宋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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