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表安检须提前告知上门时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1日15:28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欣平)从今天起,修改完善后的《燃气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中突出了“供用气安全”这条关乎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主线”,并明确抄表或安检须提前告知上门时间。

  据了解,原《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自1999年实施以来,对促进上海城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本市气源供应的改变,天然气的引入以及经营格局的转变,形成了上游气源多元化,城市输配管网一体化、下游销售多元化的模式。这一燃气经营模式的转变以及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社会经济、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使城市燃气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对原“条例”作出修订和完善。

  修订后的《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主要特点是以“安全”为准线贯穿整部“条例”,从资源供应、供气与用气、用户服务到设施保护,无处不体现着“安全第一”的基本原则。在新增加的用气服务与安全一章中,明确了燃气企业提供普遍供气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以及规范服务行为的义务,并对上门抄表、每两年一次居民用户安全检查的具体操作作出了更为人性化的规定,并采纳了市民关于“提前告知”上门时间以及“可以约定时间”抄表或者安检等意见,并要求“上门人员必须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有关燃气安全使用方面的内容,新条例修订除了进一步完善对燃气企业以及用户的禁止性行为(包括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用户设施、倒灌液化石油气等行为)的规定,加强燃气设施的保护,还增加了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的相关内容。明确除了在燃气供气站点外,包括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都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同时还规定,在本市推广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的燃气器具,提高燃气器具标准化水平,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能耗的燃气器具,并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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