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性骚扰单位应负连带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2日01:20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徐春柳)前日召开的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课题成果发布会上,专家提出防止性骚扰规定有待细化,用人单位应有连带责任。

  2005年我国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但往往存在着“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等问题。对此,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社科院法学所性别与法律中心,草拟了《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与会的全国人大代表、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清林,全国政协委员柯锦华、刘白驹都表示,将把这个建议作为议案或提案,提交到两会讨论。

  “职场是性骚扰的高发区”,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唐灿表示,用人单位应有一定的责任防止性骚扰。用人单位应有连带赔偿责任。此外,由于性骚扰在取证上的难度过大,对于偷拍、偷录等“形式来源上有瑕疵”的证据应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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