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代表“七个难道”回答质疑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03:00 东方网-劳动报

  难道企业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难道企业不应该给劳动者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障利益的保险?难道企业不应该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难道企业不应该让劳动者享有休息权?难道企业不应该实行8小时工作制?难道企业不应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难道企业这样做了就是增大了支出成本和风险?来自生产一线的工人代表李斌用“七个难道”来回答那些质疑《劳动合同法》的声音。

  《劳动合同法》会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造成如此大的震动,可能出乎很多人意料。企业界的代表委员认为新法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职工也未必得利。但是更多代表委员认为,企业的用工成本并没有增加,而只是回归到了合理的水平,换言之,新法实际增加的是企业的违法成本。

  作为一部协调劳资关系的法律,既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又要保持市场自由竞争,的确很难。无论如何,这部法律作为一个信号,宣示着我们正慢慢挥别一个时代———用廉价劳动力促进经济发展的时代。

  无固定期限合同等于铁饭碗?

  观点:应该改无期为有期

  支持者:张茵“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人说,新法中的这一条款,直接带“火”了劳务派遣公司。

  为了规避责任,近期以来,不少用人单位纷纷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再让职工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

  此前,全国政协委员张茵曾经表示,今年准备向大会递交一份建议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法》,其中建议“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修改为签订为期3-5年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观点: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

  支持者:苏立清“有些观点我非常不赞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提起张茵的语出惊人,干了十多年工会工作的全国政协委员苏立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苏立清,中华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多年来一直关心着职工的事情,也是《劳动合同法》拥护者。“我只能遗憾地说,有些观点完全误读了这部法律,至少说没有进行深入的研读。”苏立清认为,企业经营者首先应从和谐社会的角度来了解这部法律,不能仅从企业或者个人的利益出发进行解读。

  在今天全国人大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姜恩柱表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了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是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等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经济性裁员。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的僵化。”

  在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比较突出,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的情况比较普遍。姜恩柱表示,新法中制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新法会让用工成本增加?

  观点:企业害怕成本增加必然减少用工需求

  支持者:郭广昌用工成本增加,是质疑声中最集中的一点。郭广昌代表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客观上造成了企业用工成本的提高,那么企业惧于用工成本的提高而减少用工需求是必然的。“当企业有这种担忧的时候,劳动者的权益反而可能受到损害。”

  观点:与其报怨成本提高不如转变经营思路

  支持者:李斌来自生产一线的李斌代表用“七个难道”来表达自己的看法:难道企业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难道企业不应该给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保障劳动者利益的保险?难道企业不应该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难道企业不应该让劳动者享有休息权?难道企业不应该实行8小时工作制?难道企业不应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难道企业这样做了就是增大了支出成本和风险?

  “低成本运作就是合理的吗?”李斌认为,“事实上,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思路提出了新问题,与其抱怨用工成本提高,不如多思考该如何转变经营思路,提高企业的高精专水平。现代企业发展,光靠简单地压低成本是不行的。”同样来自企业的樊云代表认为,“《劳动合同法》制度设计本身对企业增加的成本是有限的,而且有的并不是必然会发生的。”樊云代表拿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支付举例,这次《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单方面终止员工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这也仅仅是指因企业原因终止劳动合同才要支付补偿,而且不是必然发生的,如果劳动关系保持一个长期的稳定,这个补偿金是不需要支付的。

  建议

  尽快细化新法明确表述

  樊云代表认为,目前许多公司利用《劳动合同法》中不详尽的地方,大打“擦边球”。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里并没有规定严重违反的程度,所以企业现在就针对这一条在做修订。对于何种条件下才算是工人违反规定而需要解聘比较笼统,应该明确。”

  另外,国家应对一些法规中模棱两可的说法给予明确界定。“连续”订立劳动合同是指时间不能间断还是间隔多久,都无明确规定。也有一些企业员工利用这个规定,不肯与企业签订长期固定合同,只签一年半载的短合同,企图短时间内实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全国政协委员李崴计划向大会提交《劳动合同法需要进一步规范》的提案,建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要明确。

  李崴表示,《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要明确。《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涉及的或者没有加以规定的是否要按《劳动法》执行的问题,如加班工资比例问题。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只是规定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却没有明确支付加班工资的比例,只说了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这样含混表示是不够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一些不够明确、比较模糊的说法要清晰和统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二十人以上的,要向工会说明情况和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适宜的,但对一些大规模企业来说,他们经常要进行技术革新、产业转移,但要经这些程序后才能施行,会影响企业的运作效率。人数是否为“按比例”更合适些。

  企业职工都需要适应过程

  “这样的建议,我只能说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有偏差。”针对“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林用三如是说。在工会界别里,林用三被新委员亲切地称为“老前辈”,因为他曾任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等职务。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不仅能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同时也能维护职工权益。”林用三用十分坚定的语气评价了这部新法。从法律上讲,《劳动合同法》是经过国家权力机关审核通过的,并已公布的法律,不会因为个人的反对呼声而进行修改。

  他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反而还会为企业留下骨干人才,比如在日企,对于在职10年以上的员工,每年还会有一定的奖励,作为长期为企业服务的回报。

  “一部新的法律在实施初期,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企业和职工都需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林用三透露,劳动保障部门已注意到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部分条款的解释说明等配套文件已在制定中。□本报北京3月4日电作者:黄雨清;王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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