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点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8日15:21 信息时报

  学校为何免责?

  法官认为,本案发生在学校放学以后,被害人陈威是在放学途中被四被告人及他人故意伤害致死,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所以,对于3原告要求陂东中学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凶手父母为何要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4名被告人均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4名被告人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应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买单;受害人的死亡是4名被告人的共同行为造成的,所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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