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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之我见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9日10:06 法制日报
周世中,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 周世中 我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的法学教育近年来发展过快,随着规模的扩大,我国法学教育中固有的缺点不断凸现,又出现了新的严重问题。比较突出的缺点和问题是人才培养模式僵化;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单调,说教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仍然是主导的方法;教师队伍水平参差不齐,结构失衡;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薄弱,学生难以确立法律工作者的职业良知和素质等。 第二,从局部区域看,我国法学教育又存在区域不均衡的问题。在全国法学教育的布局中,我国的法学院系主要集中在东北地区、华东地区、中南地区和华南地区,而西部地区的法学教育比较落后,西部现有的法学教育发展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无法和其它地区相比。 第三,各地区、各学院的法学教育缺乏统一布局、相互不协调、存在重复办学的现象,造成法学资源的严重浪费。 第四,从法学教育的发展观来看,现在的法学界普遍存在着一种浮躁情绪,急功近利、急于求成,大家都希望实现跳跃式的发展,而不顾是否已经具备了跳跃的条件。 第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评价指数下跌。由于法学教育发展过快,每年毕业的法学本科生、硕士生的数量急剧增加,加上司法部门的就业门槛高,就业人数有限等多种因素,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相对于其他专业而言,难度加大,这就使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下降,从而使社会对法学教育的前景产生了疑问和批评。 针对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当重新审视过去的一些办学观念,争取有效措施,使我国的法学教育获得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 第一,应当克服法学教育中的浮躁情绪,树立求真、务实的办学思想。一是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法学院,都应有一个自身的、科学的定位。二是根据不同类型的法学院制定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这种评价体系可考虑先制定一个基本的评价体系,这种体系可作为建立法学院的最基本准入标准,以后可再进一步考虑根据不同类型的法学院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 第二,控制我国法学教育总体规模,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教育部现在正在抓高等教育的质量工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举措来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我们应当抓住这个机遇,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重新使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社会的认同和良好的评价。 第三,加强法学院校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在全国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在教育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法学院系进行必要的调整和组合、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好有实力的法学院。避免分散办学、重复办学,使各省、市的法学教育能够得到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