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梦延伸:开创反腐败的新纪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9日10:06 法制日报

  

怪梦延伸:开创反腐败的新纪元

  “大赦贪官”绝非目的,而是要以此为契机开创反腐败的新纪元。因此,这一行动的成败不在于大赦,而在于大赦之后的行动和作为。只要让民众看到大赦并不是要包庇贪官,而是要真正的反腐倡廉,那么这大赦就会得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何家弘

  在《法制日报》上发表了“怪梦”系列文章之二———“怪梦解析:反腐败的次佳路径”———之后,笔者仍然感到意犹未尽。其实如果只看表面的含义,“大赦贪官”的说法不仅不得民心,也会不得“官心”———不是官员个人之心,而是“官方”之心。因为采取这种极端特殊的举措就等于间接承认我国这二十多年的反腐败斗争基本上是失败了。笔者无意抹杀那些战斗在反腐斗争第一线的检察官和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业绩。这些年来,他们确实查办了不少贪官,而且他们在查办过程中所面对的阻力和承受的压力往往是百姓难以想见的。但是,由于相关制度的缺陷和社会环境的恶化,我国的腐败问题却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对社会来说,反腐败的功绩主要不在于抓出了多少贪官,而在于社会中还有多少“现在进行时”的贪官。正如一些网民所言,明朝的皇帝也曾杀了不少贪官,但是怎奈贪官越杀越多———“奈何朝杀而暮犯”,最终导致反腐败的失败乃至政权的垮台。

  笔者对于腐败问题的思考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基于在国内生活中的所见所闻以及在美国留学和香港访学的感受,我创作了一部以反腐败为主题的小说———《人生怪圈:神秘的古画》。在那部小说中,我借主人公之口并借一幅明朝古画的寓意阐述了“腐败乃人生怪圈”之主题。这些年来,如何走出“腐败怪圈”的问题一直在困扰我的心灵。我也写过一些文字,包括自己谑称的“反腐败六小理论”。在困惑的思索中,“大赦贪官”的念头多次袭上我的心头,且如骨鲠在喉不吐不快,尽管我深知这个提法既不得民心也不得官心。这便是我那个“怪梦”的缘起。

  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目前在中国百姓的心中已经蓄积了相当强烈的针对官员腐败的痛恨情绪。虽然目前似乎还没有爆发的迹象,但是若不改变这种状况,那么在未来若干年间一旦出现某些天灾人祸之类的诱因事件,民众对腐败的痛恨就可能蔓延演化为社会的动乱。面对这个问题,执政者可以采取三种态度:第一,闭上双眼假装看不见,只听歌舞升平,只说太平盛世;第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承认有问题但不太严重,得轻松时且轻松;第三,睁开双眼,正视问题的严重性,并且立即采取行动解决问题。笔者以为,中国的执政者应该采取第三种态度,而“大赦贪官”则如我在前面两篇文章中所言———是当下应该选择的反腐败“次佳”路径。尽管这一路径确有风险,但是我认为目前中国具备了选用这一“险招”的条件。一方面,国家领导高层具有反腐败的诚意;另一方面,国家高层领导在民众中享有较好的口碑和亲民的形象。

  诚然,“大赦贪官”绝非目的,而是要以此为契机开创反腐败的新纪元。因此,这一行动的成败不在于大赦,而在于大赦之后的行动和作为。只要让民众看到大赦并不是要包庇贪官,而是要真正的反腐倡廉,那么这大赦就会得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如何开创反腐败的新纪元?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建立“三严高效”的反腐败体系。所谓“三严”,即严防、严查、严惩。其中,“严防”是反腐败的基础;“严查”是反腐败的关键;而严惩只是反腐败的一种威慑手段。所谓“高效”,则主要指查办腐败案件的效率。

  首先,我们要改造现有的反腐败体制。改造的目的有二:其一是要集中反腐败的力量;其二是要使反腐败机构脱离地方政府的控制。历史的经验证明,反腐败主要是中央政府的任务。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反腐败的意义远不如经济建设的意义。官员腐败所危害的主要是国家利益,是江山社稷,而这显然主要是中央政府关心的问题。因此,改造反腐败体制就要加强中央政府对反腐败斗争的直接领导,就要建立集中制的体系。目前,我国承担着反腐败职能的机构主要包括检察系统的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的监察部门,包括2007年成立的预防腐败局。这些机构在反腐败斗争中虽有协作,但是力量分散,工作重复,不利于提高效率,还会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另外,这些机构多受各级地方政府的实际领导,在查办腐败案件的时候往往是阻力重重。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对现有的反腐败机构进行整合,优化职权配置和资源配置,建立高度集中的三级反腐败体制。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现有的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和职务犯罪预防厅的基础上成立反腐败总局,由一名副检察长兼任总局局长;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反腐败局,在地级市设立反腐败分局,它们作为总局的下设分支机构,与地方检察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与此同时,精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把具有反腐败工作经验的人员调入检察机关的反腐败部门。

  其次,我们要转变官员腐败案件的查办模式,要从以纪检人员的“法外查办”为主转变为以检察官的“法内查办”为主,要从封闭式秘密查办为主转变为开放式公开查办为主。法治是中国社会的发展趋势,也是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基本路线。毫无疑问,当下中国的反腐败斗争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是党的领导并不等于要由党的纪检人员直接查办官员腐败的案件,检察机关也是在党的领导下工作的。由于纪检人员不具备法定侦查人员的身份,所以其查办工作只能在“法外”进行。这不仅有违法之嫌,而且会因重复劳动而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并影响查办工作的效率。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成为查办官员腐败案件的主力军。

  另外,目前我国以纪检人员为主的腐败案件查办往往采取封闭的秘密查办模式,被调查者与社会隔离甚至在一段时期内在社会中“消失”,待案情基本查明之后才会向社会公布。诚然,犯罪侦查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密,官员腐败案件的侦查也不例外。但是,官员腐败案件的侦查一般都属于“从人到事”的模式,即在侦查开始之时已有明确的嫌疑人,因此其保密要求并不像侦查杀人、盗窃、走私、贩毒等刑事案件时那么严格。再者,查办官员腐败案件的难点往往在于来自有关部门或官员的干扰和阻力,而向社会开放查办过程不仅可以加强公众的监督,也可以减少这样的干扰和阻力。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官员腐败案件的查办一般都采取向社会开放的模式,允许新闻媒体对查办对象和事项进行适度的报道。当然,案件的调查取证可以保密,侦查人员也可以采取一些秘密侦查手段。

  最后,我们要加强预防腐败工作,要坚持预防和打击相结合的原则。我们不仅要建立宏观的预防腐败制度,例如笔者建议的官员财产申报与核查制度;而且要针对一些腐败高发行业或领域,制定具体的预防制度,包括预防性稽查制度,例如对金融机构实行每季度稽查一次的制度。另外,我们要加大在社会中的反腐败宣传力度,调动群众举报官员腐败的积极性。笔者在“怪梦解析:反腐败的次佳路径”一文中曾建议在“大赦贪官”的前提下要求官员申报财产,我想再补充一句,我们也鼓励官员在申报时以实名或匿名的方式把自己的部分财产捐献出来,成立专门的“反腐倡廉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举报腐败官员的人。对于那些实名捐献的财产,我们也不会追查来源,而且可以给捐献者发放荣誉证书。也许,这还能宽慰某些官员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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