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照片揽生意 老板赔礼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04:2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熊德壮)昨日市消协继续公布2007年典型投诉案例:市民卢先生游洛带,发现上次游玩的照片竟被一公司制作成了广告招揽生意!

  案例:去年5月15日,卢先生到龙泉驿区消协洛带分会投诉称,自己和女友曾于2006年到该地游玩,并请一公司为其留影纪念,他隔年再到洛带旅游时发现,他们的照片被该公司制作成商业广告在多处张贴宣传。后经消协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公司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现金500元,立即撤除所有的广告宣传,停止侵权。

  点评:公司侵犯了肖像权

  省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陈静律师点评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公司的做法,显然侵犯了卢先生的肖像权。事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卢先生赔礼道歉、作出赔偿是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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