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督促起诉保护国资大有可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08:15 法制日报

  ———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代表

  

民事督促起诉保护国资大有可为

  本报记者 陈东升

  与往年相比,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多了“一些地方检察院开展了对涉及公益案件的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工作”的表述。记者了解到,检察机关开展民事督促起诉、保护国有资产这项新制度发源于浙江省。今天中午,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代表,请他介绍这项新制度的来龙去脉,以及今后如何在法律制度上予以发展完善的建议与设想。

  陈云龙说,要谈民事督促起诉,得从6年前浙江浦江县的一起案件说起。2002年,浦江县检察院发现县国有良种场未经审批,将国有房产贱卖给个人,即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确定这一买卖合同无效。在法庭上,被告方提出,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其原告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但法院认为,在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存在诉讼障碍的情况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利益”,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立法精神,最终予以支持并判其胜诉。

  “浙江省近年来,在企业改制和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时常发生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恶意拖欠巨额国有土地出让金等情形。基层的创举启发我们,开展民事督促起诉、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检察机关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陈云龙说,相对于直接提起诉讼来说,“督促起诉”更符合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定位。在总结基层经验的基础上,从2003年开始,浙江省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在全省创造性地全面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督促国资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经过努力,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1500余件,经过诉讼或诉前追讨,及时收回国有财产共计10亿余元。

  陈云龙说,民事督促起诉作为一项工作创新,需要不断探索与完善。去年8月,浙江省检察院总结基层经验、反复论证,出台了《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系统地规定了民事督促起诉的条件、范围和办理程序等,有力地促进了民事督促起诉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根据这一规定,目前,浙江省检察机关正在逐步建立完善两大工作机制:一是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协作机制,通过案件线索移送、信息交流、工作协作、联席会议等制度,发现国有资产监管中的漏洞,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帮助有关国有单位建章立制,共同增强国有资产监管力度。

  二是建立民事督促起诉与职务犯罪预防和侦查的衔接机制。事实表明,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背后往往还隐藏着贪污、贿赂和渎职等职务犯罪。建立这一机制,既可以有效预防和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又能够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和查处工作的开展。对于经督促起诉后,有关监管人员仍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国有资产遭受严重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据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渎职犯罪。

  “民事督促起诉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精神,但目前还缺乏具体法律规定。”陈云龙说,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经过几年实践,民事督促起诉逐渐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浙江省检察院曾在全国性会议上专门介绍过经验。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陈云龙建议国家通过立法,对民事督促起诉作出法律规定。

  陈云龙建议:

  民事督促起诉的立法完善涉及到宪法和部门法两个层面,首先宜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增加民事督促起诉职能的规定;同时在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中规定“民事督促起诉”,作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前置程序,即如果经过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后,有关监管部门已履行职责,整个监督程序终结;如果经过督促起诉程序,有关监管部门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拒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以国家利益代表的身份提起民事公诉。或者在民事诉讼法中单设“检察监督”,将“总则”中规定的检察监督原则细化,具体规定检察机关抗诉、执行监督、民事督促起诉和民事公诉等内容。

  本报北京3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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