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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企业主:不是冤家是亲家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2日08:17 法制日报
———浙江省部分人大代表共谈劳动合同法 本报记者 陈东升 作为我国民营经济大省,劳动合同法实施两个多月来,一直成为浙江省基层劳动者、民营企业家以及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经常谈论的一个话题。两会期间,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浙江省出席人大会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这对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很有好处,我们工人拥护这部法律的实施。”全国人大代表杨晓霞来自江西,目前在浙江宁波维科精华家纺有限公司制品分厂二车间担任质量员。她认为,这部法律最大的好处是,工人们以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公布的一份执法检查结果显示,近年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问题突出。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个体经济组织签订率更低;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 基层劳动者代表普遍认为,这些问题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应该尽快解决。 “劳动合同法对解决这些问题确实能起到积极作用。”全国人大代表、民革温州市主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小同说。 “对我们而言,成本增加倒不是主要问题,我们也有能力消化。”全国人大代表、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尤小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自主创新能力都有推动,有利于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我认为,劳动者与企业主的关系不是冤家是亲家。”尤小平说,从总体上说,劳动者与企业主的利益是一致的,企业兴劳动者也兴,企业衰劳动者也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一些矛盾并不奇怪,企业股东之间有时候也会出现意见不一致,关键是如何化解矛盾。尤小平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另外,劳资之间相互体谅也是一种好办法。 “劳动合同法对维护劳动者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陈小恩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不应该将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发展关系对立起来,实际上,劳动合同法既维护劳动者权益,也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只是由于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有所倾斜而已。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责无旁贷。”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认为,但既然是合同关系,劳资双方的利益也需要公平保护。 陈小恩透露,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制订劳动合同法实施的配套法规,浙江省也正在加紧制订完善相关的配套地方性政策。相信随着法律的逐步正确实施,劳动者与企业都会从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中获得收益。 本报北京3月11日讯 |